三、工资

三、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一)工资总额的组成

1.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3)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4)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1)生产奖。

(2)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

(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5)其他奖金。

4.津贴和补贴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1)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2)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7.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https://www.daowen.com)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二)最低工资制度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工资支付制度

1.工资支付的原则

(1)法定货币支付。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支付给本人。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3)按时支付。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4)足额支付。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的情形有:

①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②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③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④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2.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支付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案例分析7-5

A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女装的公司。近期公司经营不景气,产品滞销。于是公司决定本月员工工资的70%发现金,另外的30%折算成公司生产的服装发放。

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劳动法》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