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的效力消灭。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其一,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其二,单方解除。单方解除是由用人单位一方或者劳动者一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后解除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可以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
(一)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首先,由一方或者双方同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然后双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同时提出,也可以由一方提出。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并与劳动者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由劳动者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并与用人单位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7-7
肖某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肖某想更换工作。于是肖某找到公司,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与公司协商,公司同意解除与肖某的劳动合同。
本案例中,B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给肖某经济补偿金?为什么?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
劳动者单方解除是指劳动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依照法定的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可以分为提前通知解除、随时解除和立即解除。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即劳动者提前一定的时间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法定的事由。因此,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也被称为“劳动者无理由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之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随时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3]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劳动者立即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案例分析7-8
孙某与C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是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每月的28日发当月工资。自2020年5月开始,由于公司经营不善,产品滞销,C公司拖欠孙某工资。直到2020年7月,仍未给孙某发工资。
1.孙某能否解除与C公司的劳动合同?为什么?
2.如果孙某解除与C公司的劳动合同,孙某能否要求C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为什么?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依照法定的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可以分为随时解除、无过失辞退和经济性裁员。
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https://www.daowen.com)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无过失性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案例分析7-9
2010年1月,张某与敬豪劳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豪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被派遣至中海公司担任电焊工,双方签订最后一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2014年1月13日,敬豪公司与张某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中载明:双方一致同意劳动关系于2014年1月13日解除,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敬豪公司向张某一次性支付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其他应得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等,共计人民币48160元。敬豪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张某支付了人民币48160元。2014年4月,张某经上海市肺科医院诊断为电焊工尘肺壹期。2014年12月10日,张某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病致残程度柒级。张某认为敬豪公司未安排其在离职前体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资料来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5期《张某诉上海敬豪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案》整理。
本案例中敬豪公司在未安排张某进行离职前体检的情况下,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否有效?为什么?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小知识:医疗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伤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一般为3个月到24个月,医疗期的长短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标准确定,具体如表7-2所示。
表7-2 劳动者工作年限与医疗期标准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