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自动延长
2026年03月15日
十、劳动合同的自动延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案例分析7-11
梁某于2009年11月18日入职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府餐饮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2010年5月梁某生病,经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诊断为足细胞病(为肾病综合症的一种,是肾脏足细胞病变,是导致慢性肾功能不全的病因之一),其后一直休病假。乐府餐饮公司向梁某支付病假工资至2011年2月。2011年3月7日,乐府餐饮公司通知梁某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2011年11月,梁某因病情复发至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治疗,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向梁某出具病重通知单。治疗中,病程记录亦多次提及梁某病情严重,随时可能出现猝死,危及生命。梁某认为其所患疾病是大病,依法应当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乐府餐饮公司在医疗期内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属于终止不当。乐府餐饮公司认为梁某不应当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https://www.daowen.com)
资料来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与参考丛书编选组编《最高人民法院劳动案例指导与参考》之《梁某诉南京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整理。
乐府餐饮公司通知梁某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