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解

三、调解

(一)劳动争议调解的概念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动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方式。调解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愿选择的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不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调解与协商的区别是在劳动争议的调解过程中引入中立的第三方,即调解组织。

(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在用人单位内部,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是解决民间纠纷的组织。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除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外,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目前,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依托于乡镇劳动服务站的调解组织;二是依托于地方工会的劳动调解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三)受案范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的受案范围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https://www.daowen.com)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调解程序

1.申请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2.受理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于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调解

调解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开调解的除外。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4.达成调解协议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应写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的结果和协调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5.调解协议的履行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法律小知识:支付令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别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支付令的程序是: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受理审查,决定(发出支付令)支付或提出书面异议,(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