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诉讼
(一)劳动争议诉讼的概念
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劳动争议解决方式。
(二)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案件范围
1.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6)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8)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https://www.daowen.com)
(9)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之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三)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
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及权限。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通常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