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5 合理适用亏损弥补政策
2026年01月15日
案例35 合理适用亏损弥补政策
基本情况
某企业8年间的盈亏状况如下:第一年亏60万元,第二年亏45万元,第三年亏25万元,第四年亏15万元,第五年盈25万元,第六年盈30万元,第七年盈35万元,第八年盈45万元。(https://www.daowen.com)
试分析该企业这几年的纳税情况。
政策解读
税法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筹划分析
该企业第一年亏损的60万元,可以用后5年的利润来弥补,但是后5年中,只有第五、第六年盈利,两年共实现利润55万元,弥补第一年亏损后,仍有5万元未能弥补。第七年企业实现利润35万元,这35万元不能再用以弥补第一年的亏损,而只能用来弥补第二年的亏损45万元,第七年的利润弥补第二年的亏损后仍有10万元亏损弥补不了。但第八年的利润45万元,只能用来弥补第三年亏损的25万元和第四年亏损的15万元,因为对第三、第四年而言,第八年是它们的法定弥补期。弥补后还有5万元盈利。
筹划结果
第八年弥补后还有5万元盈利,这标志着该企业在第八年才真正达到获利年度,而在这之前公司是不用缴纳所得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