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5 子公司和分公司各有利弊
2026年01月15日
案例15 子公司和分公司各有利弊
基本情况
南京顺天总公司2011年在四川省设立了一家子公司,其中,总公司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子公司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因而适用15%的税率。2012年度总公司实现利润2000万元;子公司实现利润500万元。总公司规定,子公司税后利润的60%汇回总公司,40%自己留用,则2012度公司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情况如下:(https://www.daowen.com)
问:如果当初公司设立时将子公司设立为分公司,情况又会如何呢?
政策解读
法律上认为子公司和母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实体,因而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并入总公司账上;而分公司和总公司是同一法律实体,其在经营中发生的亏损可以和总公司相抵。
筹划分析
如果上述子公司是分公司,由于分公司和总公司是同一法律实体,则由总公司将利润汇总统一纳税:
筹划结果
由于子公司与母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实体,可以独立核算,在本例中设立子公司比设立分公司减轻投资者税收24.5万元(625-600.5)。这是因为子公司凭借独立核算的地位有效地利用了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