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7 不动产入股,节税约六成
2026年01月15日
案例17 不动产入股,节税约六成
基本情况
有一家大型集团公司,积极参与当地政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该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取得了建设50000平方米商城用房并使用一定期限的权利。
整个项目造价约5000万元,计划于2011年12月底竣工,2012年年初正式投入运营,建成后采用柜台租赁的经营方式。为方便商城管理,该公司提出了经营方案(以下简称原方案):与关联企业共同出资200万元新设立一商城公司,项目竣工后将工程转让给商城公司。(https://www.daowen.com)
问: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政策解读
根据税法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筹划分析
根据以上政策,可以制订新的方案:将该项目作为投资转入商城公司,此行为根据政策规定不征营业税。
按照该公司原来的经营方案,转让不动产环节应缴纳税金包括:转让不动产5000万元,缴纳营业税250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25万元。但是按照新的方案,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并相应减少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筹划结果
按照新的方案,该公司最终减少275万元的税金支出。另外,为进一步降低房产税的负担,该公司可以对柜台租赁收入进行细化。对租金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实行单独计价,这样可以减少租金收入,从而降低房产税的负担。
由于珠海和海南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再为15%的优惠税率,因而将子公司所在地改在了四川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