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 税率有差异的关联企业的避税筹划
2026年01月15日
案例12 税率有差异的关联企业的避税筹划
基本情况
企业A和企业B为我国国内同一家公司的子企业。A企业所得额为45000元,B企业所得额为80000元。其中A企业符合国家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规定。
在正常情况下,企业A应纳所得税为:
45000×50%×20%=4500(元)
企业B应纳所得税为:
80000×25%=20000(元)
该关联企业合计应纳所得税为:
4500+20000=24500(元)
关联企业的税负水平为:
24500÷(45000+80000)×100%=19.6%(https://www.daowen.com)
问:A和B应如何进行筹划以降低税收负担?
政策解读
我国税法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筹划分析
A企业和B企业是税率有差异的关联企业,可以通过转移定价,使税率高的企业部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最终减少两家企业的纳税总额。企业A和企业B采用一定手段,比如A与B相互借款融资等手段,使利润转移,假设企业B向企业A转移了15000元利润,则:
企业A应纳所得税为:
(45000+15000)×50%×20%=6000(元)
企业B应纳所得税为:
(80000-15000)×25%=16250(元)
该关联企业合计应纳所得税为:
6000+16250=22250(元)
关联企业的税负水平为:
22250÷(60000+65000)×100%=17.8%
筹划结果
在存在差别优惠利率的情况下,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利润,减少了所得税支出2250元。
(24500-22250),减轻了税负1.8%(19.6%-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