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 信贷比投资多避税10余万元
基本情况
某制衣有限公司系A公司设立的子公司,投入资本为500万元;以信贷形式提供资金800万元,年利率为10%。假设该制衣公司年收入额为220万元,其生产成本为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那么该制衣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
共计应纳税额为:
10+4=14(万元)
问:如果将800万元作为投资投入该制衣公司,两公司的纳税情况又如何?试比较哪种方式更有利?
筹划分析
如果A公司不是以信贷形式,而是将800万元作为投资投入该制衣公司,则应纳所得税额为:
(220-100)×25%=30(万元)
筹划结果
两次计算所得税差额为16万元(30-14)。尽管A公司的利息收入要缴纳营业税,但是制衣公司的利息支出能够起到抵税的作用,最终使母子公司的总体税负下降了,所以信贷形式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