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李某华、邓某勇、樊某非法经营卷烟案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案例五 李某华、邓某勇、樊某非法经营卷烟案

没有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私自运输卷烟,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关键词:非法运输卷烟;非法经营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华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多次安排被告人樊某、邓某勇等人从广西防城港市运输卷烟到广东省广州市、东莞市。被告人樊某、邓某勇在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多次在被告人李某华的安排下,将卷烟从广西防城港市运到广东省广州市、东莞市。其中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李某华以每车给付人民币6000元运费的价格安排被告人樊某从广西防城港市运输卷烟到广东省广州市,樊某同意。次日,被告人樊某驾驶李建华安排运输卷烟的货车从广西防城港市前往广东省广州市时被查获,被查获卷烟共8285条,被缴获的卷烟价值人民币1344300元。(https://www.daowen.com)

2018年7月22日,被告人李某华以每车给付人民币6500元运费的价格安排被告人邓某勇从广西防城港市运输卷烟到广东省广州市。当晚,被告人邓某勇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驾驶李某华安排运输卷烟的货车从广西防城港市前往广东省广州市,次日凌晨,在途经玉铁高速广西玉林时,被当场截获,所运的卷烟8298条被当场缴获。缴获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烟草专卖局核价,上述卷烟价值人民币1601178元。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桂0902刑初52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樊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邓某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李真妮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某华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09刑终2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

被告人李某华、樊某、邓某勇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非法经营罪。李某华、樊某、邓某勇共同作案,属共同犯罪。李某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樊某、邓某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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