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陆某任、李某妮、源某、肖某等非法经营罪案
没有办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他人处购进走私卷烟批发销售,购买者再通过朋友圈进行卷烟销售,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关键词:非法批发零售卷烟;朋友圈;非法经营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陆某任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8年1月起至2019年3月20日,从广西防城港市一男子处购买走私卷烟,通过快递或通过防城港至玉林的班车托运回玉林;或从玉林一男子处购进走私卷烟。陆某任收到走私卷烟后将卷烟存放在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兴旺路某处,然后与被告人李某妮一起销售卷烟给被告人源某、肖某等人。被告人源某、肖某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将从陆某任、李某妮处购进的走私卷烟再通过朋友圈进行销售。
1.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陆某任、李某妮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给源某的卷烟金额为81703元,销售给肖某的卷烟金额为239144元。2019年3月,公安民警在玉林市玉州区加油站抓获陆某任,当场缴获他用班车托运回玉林的走私卷烟4件共200条(每件50条)。同日,民警在其住处缴获陆某任、李某妮存放的走私卷烟共29个品种1822条。经鉴定,缴获的走私卷烟2022条共价值人民币324609.2元。(https://www.daowen.com)
2.被告人源某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8年5月起至2019年3月,从陆某任、李某妮处购进卷烟金额合计81703元。其间,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或身边朋友进行卷烟销售,将卷烟销售给杨某、吴某等人,每条卷烟获利5~25元不等。2019年3月20日,民警依法在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南江社区源某家里缴获尚未销售的走私卷烟共41条。经鉴定,缴获的卷烟价值人民币5178.2元。
3.被告人肖某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8年6月起至2019年3月,从陆某任、李某妮处购进走私卷烟金额合计239144元。其间,肖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或身边的朋友将卷烟销售给陈某、李某等人,每条卷烟获利5~25元人民币不等。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桂0902刑初427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陆某任、李某妮、源某、肖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卷烟。其中,被告人陆某任、李某妮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源某、肖某情节严重,四个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陆某任、李某妮共同非法经营,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某任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妮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任、李某妮、源某、肖某部分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任、李某妮、源某、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李某妮宣告缓刑。
判决理由:
被告人陆某任、李某妮、源某、肖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卷烟。其中,被告人陆某任、李某妮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源某、肖某情节严重,四个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