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出海的规定及变化
船舶出海之前,一般都停留在安全可靠、人员上下、货物装卸都方便的港湾。为保证出海船舶不夹带禁止出入的人员和物品,地方官府要在两个方面把关。
第一,出海之前的检查。商船出海之前必须经过的程序,一是出海许可证的检查确认,“巡警官司必看验公凭方许放行”。[25]二是地方官府和市舶司官员登船查验,确保船舶没有夹带违禁人员和物品。
第二,船舶离开港口到驶向大洋之间航路上的跟踪检查。以广州为例,商船从广州港所在地黄埔出发,要经过狭长弯曲的河道。这条河道浅滩多,水流急,通航环境复杂,航行时间颇长。现在这条河道长67海里,单程航行大约需要6小时。[26]在宋代,河道比现在宽阔得多,但由于当时的航海和造船技术还比较落后,相对而言,船舶航行面对的困难会比较大,航行时间会更长些。在这个过程中,有的商人可能会趁便中途装卸违禁人员和物品。为防范这种情况,地方官府就加派官员、军兵随船前往珠江口,直到船舶驶向深阔大洋才离去。
在绍兴十一年(1141年)以前的一个时期,各路转运司会派一名官员,临时登上出发前的船舶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船上商品、用品、武器和人员等。接着又有一名与市舶司没有业务关系的官员,再次检查船舶。此人要留在船上,直至船舶驶至海口、即将进入大洋时,方才离船。绍兴十一年以后,检查船舶的官员仍为二人,分别称为“点检官”与“覆视官”。覆视官也必须留在船上,直至船舶即将驶入大海。[27]与往日不同的是,点检官必须是转运司差出的,本人职务与外贸没有关系的官员,前此并无此类限制;覆视官要求由不兼管市舶司事务的通判充当。前此虽然要求由本人职务与外贸没有关系的官员再次检查船舶,但没有指定必须是通判。上述改变是船舶出境管理制度趋于严密的表现。(https://www.daowen.com)
绍兴十一年是商船出口管理进一步加强的时期,但不是最严厉的时期。约在淳熙二年(1175年)前后,防止铜钱外流成为更加紧迫的任务,有些武职官员也要随船出发,直到船舶进入大海为止,“凡舶船之方发也,官必点视,及遣巡捕官监送放洋”。[28]
船舶出海程序需要执法人员的尽职尽责,没有后一个条件,最严密的程序也于事无补,何况任何程序都不可能滴水不漏。南宋是铜钱外流较严重的时期,也是官府防范铜钱外流较严格的时期,但防范的效果并不好。包恢曾谈及日本商船贩运铜钱的情形:
虽曰其归也,差官检空,然后通放,然此亦一具文耳。盖非特官吏不廉不公,例有所受而不从实检放也,亦以倭船高大深广,人以百计。归船视来时尤重,盖船底莫非钱也。检空官一过其上,一望而退,岂尝知其内之所藏,为数浩瀚。况又其计奸诡,先是逐时积得现钱,或寄之海中人家,或埋之海山险处,或预以小舟搬载,前去州岸已五七十里,候检空讫,然后到前洋各处,逐旋搬入船内,安然而去。又或者其归船撑去,隔二三十里,所差官检空不及,亦只得应故事,姑听其元来尝检者有之。此漏泄之所以不可得而禁也。[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