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海许可证的申请和领取

二、出海许可证的申请和领取

出海之前,中国商船必须申请和领取出海许可证。许可证有“公据”“公凭”“文凭”等多种称呼,有时则笼统地称为“官券”。宋代申请和领取出海许可证的有关规定见于北宋初的史料。端拱二年(989年)五月,朝廷命令:“自今商旅出海外蕃国贩易者,须于两浙市舶司陈牒,请官给券以行。违者没入其宝货。”[12]这是目前可见宋朝最早的外贸商船出入管理法规。虽然这条史料的内容有些问题,可能是因为传抄时出现了错漏,但商船出海要申请许可证则是确切无疑的。人员出入境要申请许可证是中国早已有之的古老传统。

宋代一般的要求是:许可证申请者必须将人、船、货物的名称和数目,准备前往哪个国家等情况和航海贸易计划详细开列出来,请本地三名有财力的人出面担保,送交所在州府。朝廷的规定和禁令主要有:带出境外的粮食不得超过规定数量,不得偷运各类禁物,包括兵器及可造兵器的材料,不得夹杂不许出境的人员,不得前往朝廷禁止出入的国家,不得在海外逗留超时等。

南宋时,官方对外贸船舶携带米粮数量做出了限制。嘉定十年(1217年),朝廷决定:远洋贸易船舶运载的米粮,按照在船人口整个航行期间所需数量装船,“不得过数般贩入番”。[13]

南宋官府明确规定,船舶在海外不得超过一年。[14]如果遵守法律规定,则船舶只能以一年为限计算带出粮食的数量,那么守法的中国商船就只能困守在东亚、东南亚一带,不能走远。受季候风的制约,跨越马六甲海峡继续向西航行的船舶,在海外至少必须跨越两年,不可能当年往返,“故临国与大食国相迩,广舶四十日到蓝里住冬,次年再发舶,一月始达”。[15]故临国故地在今印度西南沿岸奎隆一带。蓝里位于苏门答腊西北端班达亚齐,扼孟加拉国国与马六甲水道相交处,再往西就是印度洋了。广州是中国距离蓝里最近的主要外贸港口。中国商船乘东北季风到达蓝里后,在那里过冬。如果继续西行,就要等到第二年同样的东北季风时节。船舶在海外不得超过一年和不得过数携带米粮的规定,使蓝里成为一条中国商船不再向西行驶的天然界限,中国商船要在到达印度洋之前停止航行。这是一条绳索,把中国商船限制在南海区域内,拖住了中国古代航海业前行的步伐,削弱了中国的海外竞争力。

相比之下,禁止船舶携带兵器的负面作用可能更大。航海贸易风险极大,人为的风险为其一,不可低估。宋朝曾一再发布禁止携带武器出海的法令。元祐五年(1090年),朝廷批准刑部的如下建议:“贾人由海道往外蕃,请令以贾物名数,并所诣之地报所在州召保,毋得参带兵器或违禁及可造兵器物。”[16]崇宁四年(1105年),李充出海“公凭”列出的“防船家事”只有“锣一面、鼓一面、旗五口”。锣、鼓、旗的作用主要是报警,“给锣、鼓、旗物,遇袭逐盗贼,递相击发应接”。[17]但锣鼓和旗帜没有一件是可用于自卫的武器。茫茫无际的大海,防卫单弱的商船,如遇海盗它们能指望什么来自卫,又能指望谁来解救?朱彧说:“每舶大者数百人,小者百余人...商人言:船大人众则敢往。海外多盗贼,且掠非诣其国者。如请占城公据而误入真腊,则尽没其舶货,缚北人卖之。”[18]这是中国海外贸易商船遇到的真实困境。我们再来看看海盗的武装。南宋初年,中国沿海一带海盗横行,官府设法进行招安。接受招安的王先,有海船二只,船面阔一丈七尺,在船首领以下147人。船内有纸甲110副,枪刀、弓弩、旗鼓等军器1568件。[19]在这样的对手面前,没有防卫武器的商船犹如捆住四蹄的羔羊,没有自卫和反抗能力,只能任人宰割。

宋朝对外政策相当平和友善,跟海路交往国家的关系一般都比较好,但统治者心底里的防范意识却相当强,人员出入境政策就是一个例证。宋朝不许出境的人员包括有犯罪记录的人、参加科举达到“解试”程度的人,以及州县学校在读的学生等;[20]中国人随外蕃进奉使出境也不允许;[21]不许前往的国家主要是敌对国,以及因某些原因使宋朝担心可能对本国安全构成威胁的国家。宋朝对文化人出境的禁限,一是担心他们为外国,特别是敌国所用,成为他们的谋臣策士,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事;二是不希望他们把国内情况介绍出去,让对方了解自己,对付自己。这跟法律禁止当朝史书和时政类书籍出口海外国家的动机是一致的。

有时朝廷出于安全的考虑,会对某些商船的出海条件做出特别严格的规定。元丰二年(1079年),明州对前往高丽贸易的中国商人提出三项要求,一是有相当的财力,“财本及五千缗以上者”;二是每年发船以两艘为限,“岁许出引发船二只往交易非违禁物”;第三,次年必须回国,不得延后。[22]绍圣元年(1094年),前往高丽的中国商人的财力门槛,被提高到三千万贯。[23]

商人所在州官府查明申请者开列的情况属实后,出具文书移送办理商船出海手续的官府。对方接到官方文书,便可向远洋贸易商人发放许可证。外国船舶离港手续比较简单,但港口所在地官府的批准同样不可或缺。

宋朝发放给商人到海外经营贸易的许可证,称“公凭”“公据”或“公验”等。公凭的原件在中国早已无踪无影,而在日本史籍里却还保存了一份北宋末年发放的“公凭”:[24]

公凭

提举两浙路市舶司

据泉州客人李充状,今将自己船壹只,请集水手,欲往日本国,转买回货,经赴明州市舶务抽解,乞出给公验前去者。

一、人船货物

自己船壹只

纲首 李充 稍工 林养 杂事 庄权

部领 吴弟

第一甲 梁留 蔡依 唐佑 陈富 林和 郡(?)滕 阮佑 杨元 陈从 住(?)珠 顾冉 王进郭宜 阮昌 林旺 黄生 强宰 关从 送(?)满 陈裕

第二甲 左直 吴凑 陈贵 李成 翁生 陈珠 陈德 陈新 蔡原 陈志 顾章 张太 吴太 河来朱有 陈光 林弟 李凑 杨小 彭事 陈钦 张五 小陈珠 陈海  林弟

第三甲 唐才 林太 阳光 陈养 林太 陈荣 林定 林进  张泰 萨有 张武 林泰 小陈贵 王有 林念 生荣 王德 唐兴  王春(https://www.daowen.com)

物货

象眼肆拾匹 生绢拾匹 白绫贰拾匹 瓮垸贰百床 瓮堞壹百床。

一、防船家事 锣一面 鼓一面 旗五口

一、右刻本州物力户 郑裕 郑敦仁 陈佑三人委保

一、本州令 给杖壹条 印壹颗

一、今检坐 敕条下项:

诸商贾于海道兴贩,经州投状,州为验实,条送愿发舶州,置簿抄上,仍给公据,方听行,或乘船自海道如界河,及往登、莱州界者徒二年,往大辽者徒三年,仍奏裁。并许人告捕,给船物半价充赏(内不请公据未行者,减擅行之半。其已行者,给赏外,船物仍给官)。其余在船人虽非船物主,各杖八十以上,保人并减犯人三等。

勘会:旧市舶法,商客前虽许至三佛齐等处,至于高丽、日本、大食诸蕃,皆有法禁不许。缘诸蕃国远隔大海,岂能窥伺中国,虽有法禁,亦不能断绝,不免冒法私去。今欲除北界、交趾外,其余诸蕃国未尝为中国害者,并许前去,惟不许兴贩兵甲、器杖,及将带女口、奸细并逃亡军人。如违,应一行所有之物并没官,仍检所出引内外明声说。

勘会:诸蕃舶州商客,愿往诸国者,官为检校所去之物,及一行人口之数,所诣诸国,给与引牒,付次捺印。其随船防盗之具,兵器之数,并置历抄上,俟回日照点,不得少欠。如有损坏散失,亦须具有照验一船人保明文状,方得免罪。

勘会:商贩人前去诸国,并不得妄称作奉使名目,及妄作表章、妄有称呼,并共以商贩为名。如合行移文字,只依陈诉,州具体例,具状陈述。如蕃商有愿随船来宋国者,听从便。诸商贾贩诸蕃间(贩海南州人,及海南州贩人贩到同),应抽买辄隐避者(谓曲避作匿,托故易名,前期传送,私自赁易之类),纲首、杂事、部领、稍(梢?)工(令亲戚管押同)各徒二年,配本城。即雇募人管押,而所顾募人倩人避免,及所倩人,准比邻州编管。若领停藏、负载交易,并贩客减一等。余人又减二等。蕃国人不坐。即在船人私自犯,准纲法坐之。纲首、部领、稍工、同保人不觉者,杖一伯以上,船物(不分纲首、余人及蕃国人,一人有犯,同住人虽不知情,及余人知情并准此)给赏外,并没官(不知情者以己物叁分没官)。诸海商舶货避抽买舶物应没官而且货易转卖者,计直于犯人名下追理。不足,同保人备偿。即应以船物给赏,而同于令转买者,转买如法。诸商贾由海道贩诸蕃者,海南州县曲于非元发舶州(住)舶者,抽买讫,报元发州,验实销籍。诸海商冒越至所禁国者,徒三年,配千里。即冒至所禁州者,徒二年,配五百里。若不请公验物籍者,行者徒一年,邻州编管即买易物货而辄不注籍者,杖一伯,同保人减一等。

钱帛案手分供 在判 注 在判 押案宜 在判 厉 在判  勾抽所供 在判

孔目所验 在判 权都勾当 在判 都孔目所在判

右出给公凭,副纲首李充收执,禀前项敕牒指挥,前去日本国,经他(?)回(国),赴本州市舶务抽解,不得隐匿透越。如违即当依法根治施行。

崇宁四年六月日给

朝奉郎通判明州军州管勾学事谢 在判

宣德郎权发遣明州军州管勾学事提举市舶彭 在判

宣德郎权发遣提举市易兼提举市舶徐

承议郎权提举市舶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