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入港的规定
(一)关于外国朝贡船舶的规定
宋朝要求外国朝贡船舶入港时,持有本国政府的正式文件“表章”。天圣四年(1026年)十月,明州地方官报告:日本国太宰府遣人来贡方物而不持本国表章。朝廷明确表示不欢迎。[30]但这类规定并不固定。出于政治外交的考虑,朝廷有时明知来者并非某个国家的官方代表,不过是普通商人,也以外国官使的规格接待。
外国朝贡船舶入港地点相对固定,东南亚及其以西国家的官船一般由广州港出入。高丽算是个例外:高丽贡使的出入地点,在北宋大体以熙宁二年(1069年)为界,此前由登州出入,此后经明州往来。[31]
(二)关于中国商船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对于中国本土商船,朝廷的一般要求是从哪里出海,就在哪里返回。但有时因故打破惯例,不久便可能得到纠正。隆兴二年(1164年),有官员说:“三路舶船各有司存旧法,召保给据起发,回日各于发舶处抽解。近缘两浙舶司申请随便住舶变卖,遂坏成法。乞下三路照旧法施行。”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32]
港口所在地边防军和地方政府对出海船舶的检查,包括是否持有出海许可证。如无“公据”而擅自出海,船上的人要受到轻重不等的惩罚,担保者也在惩罚之列。[33]商船回港,出海许可证交还,市舶司有时会根据许可证所注明的日期计算船舶在海外的时间,决定奖惩:隆兴二年(1164年),朝廷的一道命令嘉奖按期回归的商船,惩罚超期回国的船舶,“自给公凭日为始,若在五月内回舶,与优饶抽税。如满一年内,不在饶税之限。满一年之上,许从本司根究责罚施行”。[34]这是中国古代官府限令船舶在一年内回归的早期记录。在北宋中后期的广州,出海商人“住蕃”看来并不违法。朱彧说:“北人过海外,是岁不还者,谓之‘住蕃’。诸国人至广州,是岁不归者谓之‘住唐’。广人举债总一倍,约舶过回偿。住蕃虽十年不归,息亦不增。富者乘时畜缯帛、陶货加其直与求债者,计息何啻倍蓰。广州官司受理有利债负,亦市舶使专敕,欲其流通也。”[35]如果“住蕃”属于违法,官府应当禁止这个行为,而不是受理与之有关的债务纠纷。
往返船上有无违禁物品、有无不该搭载的人员,是管理的重点。“若有透漏,充保物力户同坐。”[36]中国商船搭载外国贡使,一般属于违法行为,除非得到特别准许。
在宋代,中国已经拥有较前先进的造船和航海技术,海外贸易有了颇大发展。但国家的一些政策法令却使远洋贸易受到挫折。主要从南宋开始的限制商船在海外逗留时间,限制船舶携带米粮的数量等法令,不利于商船作远距离航行。而早已实施的禁止夹带武器和可造武器物品的规定,更剥夺了中国商船起码的自卫手段。抑制海外贸易发展的政策只能把经营海外贸易的中国商人分作如下两大类:一是脱离政府控制,活跃、强悍,在广阔的海洋自由穿梭的走私群体;二是低眉顺眼、不堪一击,在东亚、东南亚一带行色匆匆的守法商人。但在此时,南海和印度洋一带还比较安宁,日本海盗正在扩展,势力还不大。中国商人在海外的敌人主要是大洋上和各国海岸线附近小股的海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