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官与涉外法律法规

一、地方官与涉外法律法规

在广州、泉州等沿海港口,居住着许多外国商人和使者。管理这些人的依据包括宋律,即《宋刑统》、皇帝敕令和敕令汇编,以及地方法规。法律法规的制定,一般是自上而下,但地方官府或地方官员有时也提供立法建议。他们大致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参与立法。

(一)主动提出建议

宋代当朝皇帝的诏令是位阶最高的法律,诏令的形成,时常来自地方官的奏请。因此可以说,地方官提供了法律法规的议案。太宗淳化二年(991年)四月,“诏广州市舶:每岁商人舶船,官尽增常价买之,良苦相杂,官益少利,自今除禁榷货外,他货择良者,止市其半,如时价给之,粗恶者恣其卖勿禁”。[37]这道诏令源于刚刚卸任广州知州的李昌龄的一份上奏。李昌龄说:“广州市舶每岁商舶至,官尽增价买之,良苦相杂,少利。自今请择其良者,官如价给之,苦者恣其卖勿禁。”[38]诏令与李昌龄的建议有所不同,但差别很小。

真宗大中祥符七年(1014年)七月,知广州陈世卿的建议:“海外蕃国贡方物至广州者,自今犀象、珠贝、拣香、异宝听赍持赴阙。其余辇载重物,望令悉纳州帑,估价闻奏。非贡物悉收税算。每国使副、判官各一人。其防援官,大食、注辇、三佛齐、阇婆等国勿过二十人;占城、丹流眉、渤泥、古暹、摩加等国勿过十人,并来往给券料。广州蕃客有冒代者,罪之。缘赐予所得,贸市杂物,则免税算;自余私物不在此例。从之。”[39]“从之”二字显示,陈世卿的建议被朝廷全盘采纳,直接成为关于朝贡贸易的政策法规。(https://www.daowen.com)

(二)受命立法

有时皇帝会直接指定地方官府草拟法律文件。真宗为了政治需要曾经大力招徕海外商人使者。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广州的一份管理外国商使地方法规,就是由当地知州订立的。这年十一月,外商大批来到广州,朝廷派出内侍赵敦信,经由驿传系统快速前来抚问宴请,隆重接待,还诏令知州马亮等定《蕃商犯罪决罚条》。[40]

作为宗法专制和中央集权的国度,自上而下的行政主导,是中国自古以来不变的传统。外国商人是平民。外国使者是外国政府代表,有官方身份,两者的地位因而有高低之别。在《蕃商犯罪决罚条》中,知广州马亮等提出,所有在广州的“大舶主及因进奉曾受朝命者,有罪,责保奏裁。自余悉论如律”。[41]“番商”也称“蕃商”,宋朝文献中偶尔指称前往海外国家贸易的中国商人,但多数时候指的是外国商人。这里的“蕃商”专指外国商人。马亮制定的地方法规,把“大舶主及因进奉曾受朝命者”等量齐观,在法律上给予特别优待。大商人与外国使者的法律地位历来不平等,只是出于一定时期的政治需要,大商人的地位才被提高到外国官方使者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