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外贸和征收外贸税
管理市舶贸易和征收外贸税是元初设置市舶司的重要目的。
市舶司管理外贸的职责,包括以下几点:第一,船舶出发前,根据舶商的申请发放出海通行证,并限定商船回返的时间,“给以公文,为之期日”。第二,每年贸易季节到来之前,召集商民驾驶船舶,装载商品前往海外国家,开展中外贸易。“每岁招集舶商,于蕃邦博易珠翠、香货等物。”第三,商舶回返时的检查验收,包括出海时间、所到国家地区、购买到的海外商品等。“其发舶回帆,必著其所至之地,验其所易之物”。第四,为商人之间交易进出口商品提供条件,“听其货卖”。第五,执行朝廷的各项指令。至元十九年,市舶司受命收购海外金珠宝货,朝廷“令市舶司以钱易海外金珠货物”。至元二十年(1283年),朝廷下令禁止舶商“以金银易香木”。[27]这道禁令的执行者包括市舶司。
市舶司的征税责任是:主持并且实际征收外贸税。市舶司官员根据规定的税率,对进口商品,“依例抽解,然后听其货卖”,另外还兼收国内沿海贸易税。“客船自泉、福贩土产之物者,其所征亦与蕃货等。上海市舶司提控王楠以为言,于是定双抽、单抽之制。双抽者蕃货也,单抽者土货也。”[28]对外贸易和国内沿海贸易,两种税收此前一致笼统含混,未做明确区分。
元朝市舶司管理市舶贸易的职能,跟宋朝大体相同,但有些区别。宋朝市舶司:进口商品的“官市”,是其一项经常性任务,官市商品中有相当部分是进口专卖品;有些时候,会受官方之命让商人在海外购买特定商品。[29]元朝市舶司:直接参与贸易活动大为减少,没有进口专卖品,也没有官市任务,只是临时性地为朝廷采购某些特别指定的商品。对比宋朝和元朝市舶司的任务,前者作为管理者,又参与商品交易,后者则相对超脱。官方较少参与商品交易,意味着管理权和经营权较高程度的分离,是一个值得注意的进步。这是元朝外贸制度的一个重要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