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船舶出入管理制度
2026年01月15日
第十一章 远洋船舶出入
管理制度
元朝制定颁布的外贸管理法则,以全国通行、内容丰富、系统性较强而载入史册。至元三十年(1293年),朝廷颁布市舶法则二十二条。原南宋市舶的官员参与了制定。延祐元年(1314年),朝廷根据新的外贸政策对该条例做了修改和增补,编成延祐法则。元朝市舶制度,“大抵皆因宋旧制,而为之法焉”。[1]两个法则的内容差别不大,都包含市舶抽分抽税办法、船舶出海手续、禁运物资种类、市舶司职责范围,以及外国商船的管理制度等。跟宋朝的市舶法规相似,“这些法则的主要精神是使海外贸易处于元朝征服的严密控制之下”。[2]
两个法则与北宋“元丰广州市舶条”一样都是通行全国的外贸管理法则,但北宋广州市舶条和元朝法则相比,从保存情况到具体规定都有不小差别:北宋条法已经散佚,只能从现存史籍中搜求其大略,元朝法则比较完整,可借以全面了解元代当时的外贸管理制度;北宋条法强调各地不同的任务和分工,元朝法则不做这样的区别,所有规定对各地市舶司基本无差别;北宋条法侧重商船出入管理,元朝法则却对征税,商船、商品管理,中外商人使者管理与限制等各个方面做出系统规定。下面我们依据至元和延祐法则,加上一些零散规定,从船、货、人等方面探讨元朝对外贸的管理制度。[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