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丝和丝绵织物
丝和丝织品在宋朝从不禁止出口。但在元朝,丝和丝绵织物成了确定无疑的禁止出口的商品。元朝在大德七年(1303年)二月,禁止出口丝线,“禁诸人毋以金银、丝线等物下番”;[43]至大二年(1309年)九月,禁止出口的是绵丝、布帛,“金银私相买卖及海舶兴贩金银、铜钱、绵丝、布帛下海者,并禁之”;[44]延祐元年(1314年),禁止出口的是丝绵段疋、销金绫罗,“金银、铜钱、铁货、男子妇女人口、丝绵段疋、销金绫罗、米粮、军器,并不许下海私贩诸番”。[45]
对于元朝禁止丝和丝织品出口的原因,专门和深入的研究还不多见,这里仅讨论其中的部分因素。(https://www.daowen.com)
丝和丝织品在元朝具有相当重要的财政地位,需求量很大。一方面,丝是在元朝赋税中所占比重很大。天历二年(1329年)十二月,元朝官员汇总当年岁入:金三百二十七锭、银千一百六十九锭、钞九百二十九万七千八百锭、币帛四十万七千五百匹、丝八十八万四千四百五十斤、绵七万六百四十五斤、粮千九十六万五十三石。[46]币帛是丝织品。币帛和丝是赋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七个重要税收项目中占了两项。另一方面,丝有时还作为纸币的保证金,即钞本,用于支撑纸币的价值。世祖中统元年(1260年),“始造交钞,以丝为本。每银五十两易丝钞一千两,诸物之直,并从丝例。是年十月,又造中统元宝钞。其文以十计者四:曰一十文、二十文、三十文、五十文。以百计者三:曰一百文、二百文、五百文。以贯计者二:曰一贯文、二贯文。每一贯同交钞一两,两贯同白银一两。又以文绫织为中统银货”。[47]“先是,王文统创造交钞,以丝为本,每银五十两易丝钞一千两,诸物之直,并求丝例。”[48]丝和丝织品在元朝财政上拥有较高的地位,因而有必要保持数量上的充裕,这是价格稳定的基础。
蒙元兴起于远离丝绸产地的北方,这些稀有之物特别受到统治者的宝爱。同样远离丝绸产地的金朝也有类似情况。在金朝,丝绸被看作是比茶盐更可宝贵的产品。金章宗泰和八年(1208,宋宁宗嘉定元年)七月,有官员提出:“茶乃宋土草芽,而易中国丝、绵、锦、绢有益之物,不可也。国家之盐货出于卤水,岁取不竭,可令易茶。”这个意见被朝廷认可,并部分接受,“省臣以谓所易不广,遂奏令兼以杂物博易”。[49]蒙元帝国所宝爱的丝和丝织品用途广泛,经常作为重要赏赐品,赏给皇亲贵戚、大臣僚属和有功将领。蒙元帝国疆土广大,横跨欧亚,维持统治的军费等各项支出浩大,历来受欧亚各民族欢迎的丝和丝织品则是换取军费等必要支出的绝好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