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率
元朝史料只见征收进口税,不见征收出口税。
进口商品征收的是实物税,称“抽分”,就是将商品分作若干份,官府取走其中的一份或两份。负责抽分的是市舶司官员,“以市舶官主之”。[50]
抽分的比例有过一些变动。最早是至元二十年(1283年)六月制定的《市舶抽分例》,规定进口商品中的精品十分取一,粗色十五分取一:“定市舶抽分例,舶货精者取十之一,粗者十五之一。”[51]
接着是至元三十年(1293年)制定的《至元法则》。《至元法则》依然是进口商品中,细货十分中抽一分,粗货十五分中抽一分。但要在此基础上,再征三十分之一的税钱。“更于抽讫货物内,以三十分为率,抽要舶税钱一分。”[52]加征的三十分之一的税,是税钱,不是实物。
《延祐法则》又在《至元法则》基础上,大幅度提高税收:粗货十五分中抽二分,细货十分中抽二分,此外再从已经抽解的物货中,抽取三十分之一。“抽分则例:粗货十五分中抽二分,细货十分中抽二分。据舶商回帆已经抽解讫物货,市舶司并依旧例,于抽讫物货内,以参拾分为率,抽要舶税壹分,通行结课,不许非理刁蹬舶商,取受钱物。违责计赃,以枉法论罪。”[53](https://www.daowen.com)
相比《至元法则》,《延祐法则》有两个变化,前半部分是税收加倍,后半部分似乎是货币税变为实物税。
货币税与实物税相比,虽各有利弊,但前者比较稳定确定,后者难以做到稳定确定,偏离实际税率的几率很大。征收税钱是在确定了货值之后,可以做到相对公平合理。这批货物值钱若干,征取其中若干分之一或之二不是难事,比较明确。进口商品贵细、粗重差距很大,价值悬殊也大。细色之间和粗色之间价格也高下不同。例如同样是珍珠,抽大不抽小和大小公平抽取,实际税率差别很大。官方是法规的制定者和征税者,法律的解释和操作都由官方说了算。征税官员是公正抽取还是任意为之,差别很大。征税官员素质参差,清廉不一,也增加了结果的不确定性。当王朝财政紧张和官员贪腐时,法律的解释和操作都可以向着他们的需要变动。实际税率不稳定不确定,官方权力过大,商人的财产权便得不到保障。货币税变为实物税,对于商民和外贸来说,增加了不确定因素,不是利好的消息。
元朝通过三个征税条例,使外贸税呈现越来越重的趋势。名义税率如此,实际税率上涨幅度会更大。
至元十八年(1281年),元朝规定:“商贾市舶物货已经泉州抽分者,诸处贸易,止令输税。”[54]这个规定将抽分与输税相区别,前者指的是实物税,后者指的是货币税。官府将商货经过抽分之后在别处只需缴付货币税,作为一种优惠商人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