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创新能力
《现代汉语词典》对“能力”的解释是,所谓能力是指“能胜任某项工作或事务的主观条件”[2],具体来说,就是做事的本领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技能。与前面所述“创新”相联系,创新能力是指实现创新活动所具备的本领或技能。“创新能力”作为一个概念由布恩斯和斯托克(Burns&Stalker,1961)首次提出,最初被赋予经济学和管理学意义,认为组织创新能力是组织创新绩效的重要指针。《决策科学辞典》将创新能力的特点归纳为:综合性,要把人的认识能力、分析能力、判断能力等集中起来,充分加以运用。独创性,要凭借人的想象力构造出前所未有的形象,打破以前的模式和框架。探究性,每一步独创,每一种想象,都存在失败的可能,用于探究人的主观能动作用的表现,是创新能够实现的前提[3]。从哲学上探讨,创新能力是人的“类本性”,是人区别于他类的根本标志,是人的本性的延伸。正如马克思所说: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4]。因此,可以将创新能力界定为“理性升华的创新并解决新问题的实践化技能”[5]。
对创新能力概念的研究多以心理学为主。心理学认为,创新能力是一个综合、复杂的概念,至今仍存在较多争议,缺乏一个明确且为大家所公认的操作型定义。现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八种定义依主要观点及年代汇整,如表2.1.1所示。
表2.1.1 创新能力的定义汇整
续表
续表
资料来源:毛连塭,郭有遹,陈龙安,林幸台:《创造力研究》,心理出版社2000年版,第9~18页。
可以将上述八种定义归纳为三种研究倾向:一是认为创新能力是一种或多种心理过程;二是认为创新能力应以一种产品形态加以展现;三是认为创新能力是一种个性,不同人有不同的创新能力。基于此,本研究认为,个体创新能力就是个体在实现创新活动中所展现出来的综合能力,主要表现为解决问题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