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诊断分型
(1)Neer于1970年提出了肱骨近端骨折的四部分分类法,将肱骨上端4个组成部分即肱骨头、大结节、小结节和肱骨上端。肱骨头、大结节、小结节和肱骨上端这四部分移位大于1 cm或成角大于45°则定义为一个骨折块,否则不能认为是移位骨块。
(2)根据骨折部位分为Ⅰ型:未移位骨折;Ⅱ型:解剖颈骨折;Ⅲ型:外科颈骨折;Ⅳ型:大结节骨折;Ⅴ型:小结节移位骨折;Ⅵ型:肱骨上端骨折合并肱盂关节脱位。
(3)各型的特点。
①Ⅰ型。肱骨上端可为一处骨折(如单一肱骨外科颈骨折、单一大结节骨折或小结节骨折等),也可是多处骨折,即同时有两处或两处以上部位的骨折(如外科颈骨折合并大结节骨折等),但任何一处骨折的移位都不大于1 cm,骨端成角不大于45°。
②Ⅱ型。关节段移位骨折按解剖部位命名即为肱骨解剖颈骨折,且骨端间移位大于1 cm或成角大于45°。此种骨折肱骨头的血循环受到破坏,常发生肱骨头缺血坏死。这种一处骨折因有明显的移位(或同时有轻度移位的大、小结节骨折),从而使肱骨头与肱骨干上端形成分离的两部。(https://www.daowen.com)
③Ⅲ型。骨干移位骨折从解剖部位命名即为外科颈骨折。骨折移位大于1 cm或成角畸形大于45°。单一骨干移位,肱骨上端分成两个分离的部分,因此也属于“二部分骨折” 。如同时再合并一个结节骨折且移位也大于1 cm时,因为肱骨上端分成3个各自分离的部分,因此应属于“三部分骨折” 。如同时合并两个结节的骨折,且均有大于1 cm的移位,肱骨上端则分成4个各自分离的骨块,即肱骨头、大结节、小结节和肱骨干上端。这种骨折属于“四部分骨折” 。
④Ⅳ型。大结节骨折且移位大于1 cm。大结节有3个面作为冈上肌、冈下肌和小圆肌的附着点。外伤时可造成整个大结节骨折移位也可为大结节的一个面撕脱骨折。如为部分撕脱骨折且有明显移位时,说明肩袖有纵行撕裂;如大结节移位骨折同时有外科颈的移位骨折,则是关节段骨块由于受附于小结节的肩胛下肌的牵拉而发生内旋。
⑤Ⅴ型。小结节移位骨折可为单独小结节撕脱骨折,移位大于1 cm,即属“二部分骨折” 。如同时合并有外科颈骨折且有明显移位,则属于“三部分骨折” 。此时关节段由于只受附着于大结节的肩袖牵拉,可发生外展、外旋移位。
⑥Ⅵ型。肱骨上端骨折合并肱盂关节脱位。有前脱位和后脱位两种。肱骨上端骨折脱位是指肱骨上端骨折同时合并盂肱关节的真正完全脱位,而不是指肱骨头的旋转移位或关节内的半脱位现象。在“二部分” 或“三部分” 骨折脱位的病例,肱骨头仍可能有一定的血循环。如发生“四部分” 骨折脱位时,肱骨头血循环遭受破坏,易造成肱骨头缺血坏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