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环保法规标准建设历程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第四节 太湖流域环保法规标准建设历程

在法规标准上,环保优先、铁腕治污已成为立法准则。2007年,总结10多年治太经验教训,江苏省修订了《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出台了《江苏省太湖流域污水处理厂和重点工业行业污水排放限值》。2018年又再次修订太湖流域地方法规和地方排放标准。

一、地方环保法规建设情况

2007年,在总结10多年治太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江苏省修订了《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在全国率先提出了最严格的环保法规标准、最难跨的产业准入门槛和最昂贵的违法成本等要求,把产业结构调整、资源优化配置等理念以及行之有效的管理实践上升为法规条款,体现出鲜明的时代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基本情况

1996年,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07年修订以及2010年、2012年、2018年三次修正。《条例》的施行对加强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太湖水质,实现“两个确保”,促进太湖流域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编制及历次修订及修正特点

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的主要条目如下:

①第二条 太湖流域包括太湖湖体,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

太湖流域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并明确禁止行为: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②第四条 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实现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任期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价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③第十八条 太湖流域实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政府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交界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责任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受害地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补偿资金可以由省财政部门直接代扣。

④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本次修订体现了江苏省在太湖流域“实行最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最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最严密的监控体系”的决心和举措。

修订后的条例调整扩大了太湖流域的范围,在更大范围上加强水污染治理,减轻周边地区对太湖水质的影响,明确适用的行政区域,使防治措施更具针对性、操作性。明确对太湖流域实行分级保护,政府主要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水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建立断面水质达标责任制,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强化政府责任,促进政府加强水污染防治,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

条例的规定普遍提高了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额度,第六十条规定的100万元的处罚上限,也成为当时国内对违法排污企业罚款的最高标准。

修订也起到了纲举目张的作用,进一步推进太湖流域相关法规标准的出台。有立法权的无锡、苏州也纷纷制定了本地法规,如无锡制定了《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等法规。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化学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等严于国标的地方标准也相继出台。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了第一次修正。修正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防治水污染的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不正常使用防治水污染物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防治水污染物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③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④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本次修正进一步提高了环境违法的成本,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为太湖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修正内容如下:(https://www.daowen.com)

第六十九条 私设排污口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本次修订再一次提高了环境违法成本,进一步强化了企业治污主体责任。

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修正内容如下:

①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先环评、后立项”。

②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将第二款修改为: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③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太湖流域二、三级保护区内,在工业集聚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改建印染项目,以及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现有企业在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实施提升环保标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在实现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基础上,实施区域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减量替代。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建、扩建项目新增的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从本区域通过产业置换、淘汰、关闭等方式获得的指标中取得,且按照不低于该项目新增年排放总量的1.1倍实施减量替代;战略性新兴产业改建项目应当实现项目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减少,印染改建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该项目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的二倍实行减量替代;提升环保标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减少幅度应当不低于该项目原年排放总量的百分之二十。前述减少的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不得用于其他项目。具体减量替代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制定。

前款规定中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除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情形外,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新建、扩建项目减量替代具体方案,应当在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前实施完成,完成情况书面报送审批机关。

本条所指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具体类别,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太湖流域设区的市减量完成情况应当纳入省人民政府水环境质量考核体系。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减量完成情况作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内容。

本次修正既体现了党的十九大报告新要求,也贯彻落实了《水污染防治法》的新精神。经过近十年的治理,太湖水质总体由中度富营养转为轻度富营养。进入新时代,太湖治理也步入了新阶段,用生态文明理念引领科学治太、系统治太。

新增的第四十六条充分体现了强化总量控制制度的要求。长期以来,总磷、总氮是造成太湖水体富营养化和蓝藻频发的主要因素之一,随着太湖流域人口刚性增长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总量削减的压力会更大。在当前排污总量仍大于太湖环境容量的情况下,要做到既减增量又减存量的总量控制是实现太湖水质根本好转的关键所在,而建立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是根本出路。

图示

常州市贯彻实施《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情况汇报会

二、环境标准实施概况

从地表水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水环境质量监控等多个方面着力,江苏建构了最严格的环境标准,并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一)执行严格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003年,江苏省政府出台了由江苏省水利厅和原环保厅共同制定的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当时根据可持续性、前瞻性、突出重点、不低于现状等原则,把太湖流域的干流、一级支流、重要跨界河流全部纳入,二级支流、市内骨干河流、流经较大城镇的河流、鱼类洄游场地及城镇、工业、农业用水水源地基本纳入,水质目标普遍是就高不就低,70%以上的目标从严定为Ⅲ类水。“十一五”太湖规划在依据水环境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又按照不低于“十五”水质现状的要求,提出了到2010年的水质目标。对太湖湖体目标尤其从紧,在当时各个湖区普遍劣Ⅴ类的情况下,江苏为了早日实现碧波美景的目标,提出到2015年要达到Ⅴ类水的要求。苏南2015年要率先实现现代化,太湖流域70%以上水体就要实现好于Ⅲ类水目标。国务院批准的《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规划》中更是要求Ⅲ类及以上水质河流占区域主要河流的比例超过80%。

(二)实施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7年无锡水危机事件后,江苏省出台《太湖地区城镇地区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 2007),对太湖流域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及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制造工业(味精工业和啤酒工业)六大工业行业提出更严格的排放标准。与当时对应的国家标准和其他地方标准相比,这是国内最严格的排放标准。其中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排放标准限值设定在50—60毫克/升,执行的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而且还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后建设的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小于80%的污水处理厂都将执行50毫克/升的标准,即一级标准中的A级标准。新标准中氨氮排放标准限值由原先的15毫克/升,提高到了5毫克/升;总磷排放标准限值由原先的1毫克/升,提高到了0.5毫克/升。

按照这个标准,太湖流域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提标改造,涉及流域169座已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几千家工业企业。太湖流域各地签订了限期除磷脱氮提标改造责任书。到2009年底,169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基本完成了一级A的限期治理任务。与此同时,江苏太湖流域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也大批建设,出水标准也从严要求,基本达到一级A或B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到2013年底,太湖流域建设了4200多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一级保护区规划保留村庄的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90%。

2018年,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对《太湖地区城镇地区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07)进行了修订,《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于6月1日正式实施。

新标准增加丹徒区作为本标准控制范围,将太湖地区分为太湖流域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太湖地区其他区域,分别执行不同标准;取消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按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占比进行的分类;修订了重点工业行业的定义和范围,变更了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的分类,扩大了食品工业的范围;提高了太湖流域一级、二级保护区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的排放限值;提高了太湖地区其他区域内部分行业废水排放限值;更新了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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