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试点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第二节 排污权交易试点

排污权交易制度又称为可交易的许可证制度、环境使用权交易制度等。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就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使企业拥有一定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容许这种权利在市场上自由买卖。只要超标准(总量)排污的企业所付代价大于治理费,就会激励企业治污,一旦排放量达到排放标准(总量)以下,企业就有了可以用来出售的排污权,而不能达标的企业就成为排污权的需求者。通过供求双方谈判达成排污权的合理价格,这样就形成了排污权交易市场。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弥补排污收费制度的缺陷,减少环保领域的外部不经济性。排污权交易实质是一个环境容量产权明晰的制度变迁过程。通过环境容量的产权明晰,改变了环境容量的公共物品特性,从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环境容量的排他性消费,从而使环境容量通过市场机制达到优化配置成为可能。为了推进环境经济手段在江苏省的运用,2007年11月,省政府向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提交了在江苏省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初始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申请,并很快获得批准。

一、基本情况

2008年8月14日,财政部、原环保部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在无锡市联合举行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启动仪式,标志着国家试点工作正式落户江苏省太湖流域。围绕试点要求,江苏省初步构建了四大体系,取得了较明显成效。

(一)制定法规政策,提供制度保障

2007年修订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08年出台的《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均明确规定在太湖流域实行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试点。随后相继出台了《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太湖流域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排放指标申购核定暂行办法》《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单位排污量核定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这些文件规定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工作依据、工作原则、实施范围、征收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内容,为各地试点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2016年,省委、省政府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全面推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2017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排污权定义、污染物种类、取得方式、与许可证的衔接、管理平台、排污权的储备与回购等重点内容,为全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提供政策依据。

经过十年的试点探索,江苏省太湖流域和大部分设区市都陆续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在排污权制度体系建设、排污权机构建设、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排污权储备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逐步形成“多排污多花钱,少排污能赚钱”的机制,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治理污染,实现成本与收益的平衡,排污权管理已成为江苏省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一把“利器”。

(二)成立专门机构,提供组织保障

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原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和试点地区环保局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协调;成立了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成立了技术组,由中国环境规划院、南京大学、原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有关专家加入,负责指导咨询。太湖流域各市、县(市)也按要求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级环保局专门抽调有关人员从事排污指标申购、核定、实际排污量核定以及组织排污交易等工作。2009年起,省、市陆续成立了一些排污权管理机构。8月,原江苏省环保厅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成立,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制定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建立和维护排污权交易信息发布网络平台,负责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转等。2009年4月,江阴市成立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征收化学需氧量有偿使用费,实行化学需氧量指标交易,成为江苏省首家有偿排污费正式运作的城市。11月,常州市成立了排污权交易中心,该中心主要职责是规范各类排污权交易行为,包括发布和传递环境领域权益交易信息,为环境领域权益交易双方提供合法交易场所,制订排污权交易程序,提供中介服务、监督交易行为等。2011年,苏州成立了环境能源交易中心,主要从事碳交易、排污权交易、废弃物交易和节能减排技术产品交易等。江阴市尝试开展排污权租赁工作,在区域排污指标总量控制前提下,通过主管部门,企业间可以进行年度排污指标租赁,解决了超负荷生产企业排污指标不足和低负荷生产企业排污指标富余浪费的问题。2015年12月24日,南京全面执行排污权交易,主要对二氧化碳、氮氧化物、氨氮和化学需氧量4项排污权进行交易。截至2018年8月,南京市已经开展了305家企业(项目)的排污权交易工作,包括13次排污权公开竞价交易,总成交额超过1亿元。2015年,《关于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更名并增挂省排污权登记与交易管理中心牌子的请示》获得省编办批复,江苏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增挂江苏省排污权登记与交易管理中心牌子,作为原江苏省环保厅技术支撑单位承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研究,建设、管理、维护全省排污权交易网络及交易平台等工作职责。同时,南京、无锡、常州等地纷纷挂牌成立排污权管理中心,负责市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日常管理工作。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为江苏省污染物总量减排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2014年,发文明确试点范围从太湖流域扩大为全省,试点污染物从化学需氧量扩大为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4项污染物,同时增加对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磷,即共5项污染物开展试点工作。

(三)设置指标和价格体系,提供市场保障

2008年,在开展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省物价局和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太湖流域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6个主要行业化学需氧量排放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4500元/年·吨,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排放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2600元/年·吨。以2007年环境统计数据为基础,将太湖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大于10吨/年的工业企业和所有工业污水处理厂,以及新、改、扩建项目需要新增化学需氧量指标的企业列为试点单位。太湖流域排污指标由最初的单一化学需氧量扩展到氨氮和总磷;由最初的纺织印染、化学工业、造纸、食品、电镀、电子等6个主要污染行业、污水处理厂和新改扩建项目扩展到农业重点源,无锡市还增加了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并将原来省规定的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10吨以上的参加企业扩大到年排放1吨的企业;建立了排放指标有偿使用的初始价格,6个主要行业化学需氧量为4500元/年·吨、氨氮为11000元/年·吨、总磷为42000元/年·吨,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为2600元/年·吨,污水处理行业及农业重点污染源排污单位氨氮为6000元/年·吨、总磷为23000元/年·吨。各市、县(市)所收费用的90%缴入地方财政,10%缴入省财政,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https://www.daowen.com)

(四)建设核定监管系统,提供技术保障

同步建成由排污指标申购、排污量核定以及排污权交易系统构成的江苏省太湖流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实现网上申购、按期核定、分级审核、统一交易、账户设立。对纳入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现数据实时传输和监控。江苏省还努力尝试把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有机结合,明确在试点企业范围内,排污许可证排污指标核定量与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量一致。常州、江阴等地还开发了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将许可证发放和管理纳入管理信息化综合平台中,加强衔接。太湖流域还在努力推进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

二、典型案例:苏州排污权交易试点

苏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开始于2008年,试点两年工作已结束,以市本级为例,2008年全面启动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工作,确定试点企业77家,明确了排污指标申购核定量,2009年、2010年化学需氧量有偿使用排放指标分别为3266吨和3508吨。按照收费标准,2009、2010年有偿使用费金额分别为537万元和570余万元。所有企业2009、2010年有偿使用费用全部到账,合计入账金额为1107万元。

2011年,苏州环境能源交易中心项目正式在苏州中新生态科技城签约落户,并被原江苏省环保厅授予全省第一个排污权交易平台资质。据统计,苏州参与省首次大气排污权交易的交易额,占全省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交易额分别达81.35%、42.72%。2014年,苏州成功完成吴江蓝泰科科技有限公司、吴中区排污权筹备中心等4宗交易,实现了苏州排污权交易零的突破。2015年,苏州共成功完成市批项目18宗新增大气排污总量的网上交易。

2016年,苏州排污权交易试点推进工作方案起草,推动交易中心开发、运行排污权网上交易平台。2016年上半年完成31宗排污权交易,共交易二氧化硫28.2吨、氮氧化物159.9吨,交易金额合计84.3万元。

图示

苏州排污权交易现场

在推进全市排污权交易工作同时,苏州市积极引导支持下辖市(县)、区在新建项目新增排污指标获取上,开展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试点,2016年,吴江区在审批巨联科技、君盟生物等三家新建企业时,新建项目的新增大气排污总量指标,尝试通过交易获得,为全市其他地区开展同类型排污权交易试点积累了经验。2016年4月1日,苏州市物价局批复同意江苏(苏州)环境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按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有效期至2018年4月1日,补充完善了交易平台的一体化建设。

自2013年,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电力钢铁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以来,苏州市积极响应,在全市大气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探索开展交易,一是建立规范的合规交易平台,二是对市批建设项目新增和跨区平衡排污指标明确要求必须通过交易取得,三是从排污权交易突进减排着手,要求参与交易的指标必须是减排核定的减排量,五年来,共计交易137宗,其中2018年交易26宗,共交易二氧化硫23.3吨、氮氧化物170.5吨,交易金额合计432.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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