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盲区

(三)法律责任盲区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在宝鸡市金台区调研时,金台区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讲,据不完全统计,金台区民营个体承包户或民营企业有60%以上的用工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目前对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法律层面只能通过民事上的双倍工资进行惩罚。但是,实践中很少有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双倍赔偿的请求。所以,用人单位也在钻法律责任追究的空白。在与劳动监察部门执法人员的交谈中了解到,劳动执法中一般很少主动去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即便发现有此情况也无法进行处罚,连责令整改通知的行为也很少运用。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在法律的惩戒上实际是空白的,这也助长了用人单位违法违规的用工行为。

法律责任盲区也凸显于非法集资领域。近年来陕西非法集资案件频发,群众怨言很大,群众认为政府缺乏监管,政府应该承担不作为的相应责任。但政府明确表示,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政府不埋单。非法集资案件是由非法集资单位及个人吸收或者侵占客户资金,造成客户的大量资金损失。非法集资案件是侵犯财产类犯罪,应由加害方承担责任,政府不是加害方。所以,政府对于返还客户资金不承担责任是正确的。但是,群众普遍认为,政府不积极承担缺失监管的相应行政责任是不合适的。(https://www.daowen.com)

司法解释已对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进行了区别,但是只要涉及犯罪的资金只能采取追缴给予受害人返还。2015年6月2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2016年上半年,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某公司在商洛市三个县集资1亿多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人员30多人),因起诉书未涉及资金流向问题,导致受害人不能民事起诉,法院又无法判决予以追缴,这样使得犯罪涉及的资金处于无法控制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