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机制缺失

(一)引导机制缺失

政府部门主动承担法律责任,是国家法治建设的一面旗帜。政府部门面对事故应该积极应对,主动承担自己监管不力的责任,起到引领示范的作用。陕西安康村民修建房屋发生地基滑坡,导致坡下7户群众的房屋严重受损。这是一起民事侵权案件。加害方认为这是由客观原因造成的,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受损群众不愿起诉,认为加害方无承担能力。作为土地规划部门、城建部门也应该承担监管失职的责任,包括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和行政失职的行政责任。但是土地规划部门、城建部门没能主动去承担自己的责任。2016年8月份以来,受损群众多次到市政府门前集体上访。此事目前仍处扯皮状态。(https://www.daowen.com)

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代表,在审理和执行案件当中有着很强的社会示范效应。但一段时间以来,法院在息诉方面的引导,导致违法责任人认为法律软弱无力,让社会上出现了“走为上策”的逃避责任的不良风气。2016年4月,7个农民工走进富平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书面提起用工单位欠薪的诉讼,但是遇到了立案难的问题。立案大厅的法官告知,没有合同、没有欠条不予立案,立了案也有可能执行不了,你们回去吧!这时在一旁围观的律师上前与立案庭工作人员沟通后,此案才按规定予以登记。从该案来看,司法人员仍然持有以往的息诉与难执行的消极司法心理,一方面没能引导群众积极维权,另一方面没能向社会传递司法的权威性,这样势必助长违法而被动或逃避法律责任的不良风气。实践中,一些政府部门拒不履行法院裁判已经在当地产生了消极负面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