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食品卫生与食品质量
1.食品安全的界定
1974年,FAO在《世界粮食安全国际约定》中第1次提出了“食品安全”的概念。1996年WHO在发表《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将“食品安全”界定为“对食品按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2003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和WHO将“食品安全”定义为:“‘食品安全’是指所有的危害,无论这种危害是慢性的还是急性的,都会使食物有害于消费者的健康”。2005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食品链中的任何组织的要求》中规定“食品安全”为:“食品按照预期用途进行制备和(或)食用时不会伤害到消费者的保证”。
在我国,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0章附则第99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对符合条件食品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quality safety,质量安全)标志(图2-1),意味着该食品符合了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没有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图2-1 QS标志
该标志由“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使用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2015年10月1日起,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与新《食品安全法》同步实施,明确食品生产许可证将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开头。“SC”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对食品生产许可作出了四个方面的调整。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将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印有原证号和“QS”标志包装。(https://www.daowen.com)
从食品安全的定义的发展历程,我们深刻体会到:食品安全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不仅指公共卫生问题,还包括一个国家粮食供应是否充足的问题。食品安全是社会概念,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导向;食品安全是政治概念,与国民的生存发展、食品贸易、国家政治形势紧密相关;食品安全同样是法律概念,世界各国一系列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反映了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的重大意义。而食品安全的法律概念有两层意思:一是看食品是否符合国家对食品营养标准的要求,二是看食品是否对人造成了现实中的危害。
2.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的区别
1996年以前,WHO曾把“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列为同义语。1996年,WHO发表《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把“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作为不同的概念进行了区分。“食品安全”被解释为“按其原定的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食品卫生”被定义为“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所有条件和措施”。日本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也经历了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基本法》的转变。我国于1995年公布实施的《食品卫生法》也被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所取代。
从国内外和国际组织的这些变化可以看出,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是有区别的。一是范围不同,食品安全包括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环节的安全,而食品卫生通常并不包含种植、养殖环节的安全。二是侧重点不同,食品安全是结果安全和过程安全的完整统一。食品卫生虽然也包含上述两项内容,但更侧重于过程安全。因此,我国《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将“食品卫生”定义为“为防止食品在生产、收获、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等各个环节被有害物质污染,使食品有益于人体健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因此,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两个概念的主要区别在于:食品安全强调的是目的和结果;食品卫生强调的则是为了达到结果而进行的过程控制。
3.食品安全和食品质量的区别
1996年FAO和WHO在发布《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把“食品质量”定义为“食品满足消费者明确的或者隐含的需要的特性”。食品质量包含影响食品消费价值的所有其他特性,不仅包括一些有利的特性如食品的色、香、质等,还包括一些不利的品质特性,如变色、变味、腐烂等问题。食品质量关注的重点是食品本身的使用价值和性状。而食品安全关注重点则是接受食品的消费者的健康问题。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在有些情况下容易区分,在有些情况下较难区分,因而多数人将食品安全问题理解为食品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