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基本原则
研究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即尊重、不伤害/有利和公正3项基本原则。
2.2.1 尊重(自主、保密)
尊重:尊重人包括尊重人的自主性、知情同意、隐私、保密等内容,也包括尊重人的生命或尊重人类生命的尊严。尊重基于人或人类生命的内在价值或对其的认同。
伦理学的核心问题是对人的尊重。而尊重人,一方面是尊重人的自主性。一个人的自主性就是她/他的独立性、自主和独立做出决定的能力。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尊重人的隐私。无论是在医疗还是研究工作中,保密和保护个人隐私都是必须恪守的原则。研究者的伦理学义务就是要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保证对研究资料保守秘密,使受试者不会因为资料和个人隐私的泄露而受到伤害。[1]
知情同意则是对个人尊严与自主性的尊重和对个人自由选择权的保护,是指有行为能力的个体在得到必要和足够的信息并充分理解了这些信息之后,经过对这些信息的考虑,自由地做出了参加研究的决定,没有受到任何强迫、威胁、诱导或不正当影响。只有全面地、真正地做到了:①向潜在受试者充分提供信息;②确认受试者理解了所提供的信息;③确保受试者是自愿同意参与研究的,才算达到了知情同意的实质性伦理学标准。而且,进行相关人体试验时必须与患者达成书面的知情同意书。医学期刊在《稿约》中必须对此有明确要求[3]。(https://www.daowen.com)
2.2.2 不伤害/有利
(1)不伤害的义务。在生物医学研究中,伤害主要有身体上的伤害(如疼痛和痛苦、残疾和死亡),精神上的伤害,以及其他负担和损失(如经济上的损失)。不伤害的义务包括有意的伤害和伤害的风险。实行不伤害原则要求培养研究者为受试者的健康和福利负责的动机和意向;向受试者提供病情所需要的医疗护理;进行伤害/利益、风险/利益的评价。
(2)有利的义务。伦理学原则不仅要求我们不伤害人,而且要求我们促进他们的健康和福利,保护他们重要的和合法的利益。有利原则要求所采取的行动不但能够预防伤害、消除伤害,而且要对病人/受试者确实有利。这就要求研究者认真权衡利弊,进行代价/利益分析,为患者和受试者谋取最大的利益。
2.2.3 公正
公正包括分配公正、回报公正和程序公正。公正原则包括公正的形式原则和公正的实质原则。公正的形式原则是指在有关的方面相同的人同样对待,不同的人不同对待。形式的公正原则就是形式的平等原则。公正的实质原则规定,根据个人的需要、个人的能力、业已取得的成就、未来可能对社会的贡献、购买力、职位高低等“有关方面”来分配负担和利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