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认 定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六条 省地震局会同省科学技术厅、省科学技术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审查申报材料,研究确定认定意见,必要时对申报基地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七条 根据专家评审认定意见,省地震局、省科学技术厅、省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对获得认定的基地授予“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称号,颁发基地标志牌。

第十八条 对符合国家防震减灾教育基地标准的单位,推荐参加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