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或自行在每年“5·12”防灾减灾日、“7·28”唐山地震纪念日、“科技活动周”、“科普日”等重点时段,开展各种形式的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活动。每年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活动次数不少于3次,宣传教育覆盖人数不少于2000人。

第二十条 “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自命名之后的第二年起,于每年年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分别报省地震局和当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一式2份)。

第二十一条 省地震局会同省科学技术厅、省科学技术协会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基地进行检查。

对检查不合格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