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冀震发〔2010〕50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推荐申报表
附件
注:如填写不下可另附页。此表一式3份,可以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