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 报

第二章 申 报

第九条 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应选择具有一定示范作用和能够发挥较大影响作用的场所,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社会场馆和公共场所类。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如科技馆、博物馆、文化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具有科普宣教功能的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二)学校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备教学条件的各级各类学校。

(三)专业机构和企业类。各类科研机构等面向公众开放的陈列馆、实验室;地震台站、地震监测中心、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等专业机构场所;企业基于自身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有关灾害体验和减灾教育场所。

第十条 申报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委托、授权开展科普活动的机构。

(二)具有固定的防震减灾科普活动场所,拥有开展防震减灾相关科学知识宣传教育的条件、设施和器材,场所内安全与应急疏散标志和设施齐全。

(三)具备展板、实物、模型、多媒体等多种展示手段,注重科学性、趣味性、互动性和参与性,并符合国家相关环保、安全标准。

(四)工作环境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并配有多媒体演示、触摸屏等设备和挂图、展板、科普宣传手册等宣传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开放和接待条件:

(一)有相应的科技和管理人员,有专(兼)职讲解员、有负责接待和活动辅导的并具备一定管理能力的工作人员1-2名。

(二)在场所显著位置布设专门公示标牌,公布开放时间、活动内容、接待办法、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科技教育馆、文化旅游景区、地震遗迹遗址等活动场所申报省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每年向社会开放天数应不少于150天。科研机构的重点试验室、地震观测台站、现代化地震监测中心和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等单位申报省防震减灾科普基地的,根据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40天。

(四)基地科普活动应有文字、照片和录像等档案资料,以及接待公众人数等有关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 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有稳定的宣传和运转经费。有计划、有渠道地将科普基地活动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范围和条件的单位可于每年10月底前申报,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推荐申报表》一式3份(见附件);

(二)申请报告一份,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防震减灾科普设施、科普能力等总体情况;

(三)防震减灾科普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管理制度;

(四)相关图片、视频、宣传资源等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科技、科协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省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查,通过初步审查后,方可向省级部门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