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据的真实性

一、论据的真实性

真实性、可信性是论据的基本要求。从一个假前提出发是说明不了任何问题的,因为矛盾可以推出一切。上文已经阐述过常见论据的种类,我们发现每一种论据均有其优势,也看到其局限性和使用中存在的隐患。即不同类型论据的真实性都会受到某些因素的干扰而变得虚假、具有欺骗性。批判性思维者在追问论据是否真实可靠时,要善于警惕并有效识别干扰性因素,并遵循一些基本的证据质量的资格鉴定标准。

1.论据真实性的干扰因素

论证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围绕某个事件或现象,最终是要证明或反驳某个观点。因而作为一种认识活动,可以从认识活动的特征来分析论证和论据。认识本事身就是一个反应、制造、拼凑和推理的重新构造过程。认识结果不仅受到认识对象的复杂性及认识主体的客观能力的历史性、条件性等因素的制约,而且还受到认识主体的主观能力、偏见、利益、目标等因素的影响。概括而言,影响论据真实性的干扰因素可以分为两大类。

(1)客观因素,即论据作为认识的结果而客观上存在的真理局限性。

这里包含认识对象的复杂性和主体认识能力的历史性、条件性两方面。哲学家休谟说:“自然界的秘密是隐蔽的。”认识主体是个体,而个体智力上是不完满、道德上是不完善的。任何来源的论据都只是对事物或现象的某个局部、某个层面的认识,这种认识结果不是绝对真实的,因而以此作为证据就不是绝对可靠的。例如:

从2002年11月在广东佛山发现第一例SARS病例,到2003年6月SARS病情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控制,历时半年多时间。当“非典”袭来时,在世界卫生组织的协调下,遍布全球的11个世界一流实验室每天24小时工作,为确定非典型肺炎病原体而努力。从对禽流感、流感病毒、腺鼠疫、肺鼠疫、钩状螺旋体甚至炭疽热等病原体的怀疑和担心开始,到逐渐把目光锁定在冠状病毒和衣原体等几种病原体上,期间科学家对SARS病原体进行的持续深入研究,为最终找到克服SARS的药物或疫苗奠定了基础。

2003年2月14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研究所洪涛院士在实验室对两份来自广州的死于非典的尸体肺组织标本进行研究,通过电子显微镜观察发现,这两份标本上都有典型衣原体包含体和衣原体颗粒。而且,从广东带回的更多肺、肝、脾、淋巴等切片标本的化验中,得到同样结果。作为中国在该领域内的领军人物,洪涛的发现引起了世界卫生组织的注意。世界卫生组织开始组织其他实验室协助中国调查。3月底,各实验室的科学家报告研究结果,令人略感意外的是,没有找到衣原体。中国香港的研究者指出,引起SARS的病原体可能是某一种副黏病毒。与此同时,德国、加拿大的科学家也得出同样的结论。随后,香港大学医学院和美国国家疾病控制中心的实验室几乎同时报告,一类冠状病毒有可能是引起SARS的元凶。副黏病毒从世界卫生组织所列病原体“黑名单”中消失。紧接着,德国科学家也得出“冠状病毒是引起SARS的病原体”的初步结论。

冠状病毒会是最后的答案吗?不论非典型肺炎的病原体是衣原体,还是副黏病毒,或者是冠状病毒,研究者们的共识是:最终被确定的病原体一定是一种“新的微生物”——要么它从未出现过,要么是由已知微生物变异而来。事实上,抗生素对于大部分病毒并不产生作用,病人只有依靠自身的抗体才能解决问题,但是对于陌生的病毒,任何人体内原本并不存在抗体。对此,国内外一致采取支持性治疗方法,即依靠良好的护理手段,更好地调动病人的免疫系统来对付体内病毒。对于重症病人,则用药物如免疫球蛋白来增强病人抵抗力。后来,医生尝试从已康复的病人体内取得血清,用于治疗重病患,效果也不错。2004年,美国出版的国际权威杂志《科学》全文公布了中国课题组研究的SARS的分子流行病学,解析SARS冠状病毒分子进化规律的最新成果,标志着中国科学家在防治SARS基础理论研究中取得重大突破。

——方玄昌,“揭开SARS的神秘面纱”[9]

上述文章简述了SARS病原体的科学研究过程,为我们认识论据的性质带来一些启发。首先,个别研究具有阶段性,中国科学家洪涛院士根据广州的某些样本研究得出SARS病原体为衣原体,但这一结论没有得到其他科学家团队的证实;其次,整个研究具有未尽性,SARS病原体从衣原体到副黏病毒,再到冠状病毒,研究者们并不确定其最终具体形态,只是形成了某种共识:即病原体一定是一种“新的微生物”;再次,虽然从理论上无法完全回答SARS病原体的具体形态,但初步的研究依然为我们在实践上对抗SARS提供了方向和方案。真理的相对性让我们对客观世界保持敬畏,对已有的认知保持谦逊,对论据的作用保持审慎。但论据依然是论点成立的理性之基,每一个新论据的发现都是一次认识的进步。

(2)主观因素,即论据作为认识结果,受到认知主体的情感、利益、偏见等主观因素的影响。相比于客观因素导致的论据的相对性甚至可错性,主观因素导致的论据的虚假性问题显得更为突出,也更为严重。例如:

2017年12月11日起,日本法院开庭审理“江歌案”。围绕留学生江歌在寓所门口被杀一案,三个事件当事人各有说法。以被害者母亲为核心的原告方(检方),以江歌同屋闺蜜刘某的前男友陈某为被告方(辩方),以及与案件紧密关联的刘某为重要证人方(嫌疑人陈某是刘某的前男友,虽分手但一直受男方纠缠要求复合),在各种证据和各方利益诉求下,呈现了互为冲突的三个版本。

检方的版本:陈某携刀、换衣、喝酒,到刘某借住的江歌家,刘某逃避危险,把江歌锁在门外,独自面对陈某。陈某暴怒杀害江歌,连捅十几刀。陈某是预谋杀人、故意杀人,且性质恶劣、罪行严重。

辩方的版本:陈某带着酒,想找江歌聊聊他和刘某的事,想让江歌帮助撮合调解。事发当时,刘某在屋内,江歌被刘某推出屋外以阻止陈某进屋,并递刀给江歌防卫。江歌用刀刺向陈某,陈某正当防卫,并在防卫中误伤江歌。同时因害怕承担医药费,补刺几刀致江歌死亡。江歌最后系失血过多而亡。

刘某的版本:自己在屋里换衣服,听到门外“啊”的一声,猫眼看不到外面的情形,打开门一条缝后,门被弹回再也推不动。预感到有不好的事情发生,所以报了警。当时的自己十分害怕和惊恐,大脑一片空白,根本不知道门外是谁,发生了什么。自己没有锁门,更没有递刀。[10]

在这起案件中,三方利益不同乃至相互冲突,因而在调动和利用不完全证据、间接证据时,各自的说法就会呈现大相径庭的局面。检方力证陈某故意杀人,罪行严重;辩方的逻辑则是陈某没有带刀因而不是预谋杀人,陈某在正当防卫中防卫过当,造成过失杀人,当从轻处罚;事件关键证人刘某在证词中一再为自己辩白,不是锁门而是门被堵而开不了,猫眼似乎被堵也看不到外面的情形,所以整个事件中自己并没有见死不救,也不是见到杀人者行凶而逃避自保的懦夫,对于案件自己不会受到法律惩罚也不应受到道德谴责。三方证词各不相同,给法官审判带来一定困难。同时各方说法都建立在某种推测之上,存在一面之词的嫌疑。但是,法官依然会在没有监控录像的一手材料下,综合各方证据,找出证据之间的最合情理、合逻辑的连接关系从而还原真相,最终做出合理公正的裁决。

尽管并非所有的利益相关方都想迷惑我们,也不是所有的利益无关方都能提供优质信息,但理性思维者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相信利益相关方前相信利益无关方,或善于区分论据和其中的利益关联,即对证据的采信要尽量排除利益干扰。对于公正严明的法官而言,不偏听偏信控辩双方的任意一方言辞,综合各方证据是必要的行事原则。

新闻媒体、商业广告等,其活动带有强烈的行业利益、立场的偏向,对其行为的审定更要警惕这些主观因素对论据真实性的干扰。例如:

头条新闻[2017第一张高考满分作文出炉,写得真好!]据媒体报道,今年第一张高考满分作文已经出炉,来自江苏考场,作文题目是“以车为话题”。这篇满分作文取题《人生如路,快上车吧》,写得真好~一起来欣赏一下吧~——来自微博weibo.com

这是2017年6月高考结束没多久,网上热传的新闻:“2017第一张高考满分作文出炉:《人生如路,快上车吧》。”经过记者向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负责人核实:评卷过程中不可能有任何所谓“满分作文”流出。所以,这篇满分作文是假的。有媒体评论员认为,这是营销号超赞编造的高考满分作文,又被媒体当新闻追捧。每年高考后冒出的满分作文、零分作文,大多数是伪托和恶搞。此例可见,新闻媒体为博眼球,赢点击率、流量等,常常发布杜撰或不经核实的虚假信息。在“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的新闻逻辑背后,是强大的利益因素在兴风作浪。

2.论据质量的鉴定标准

因论据自身受主客观因素的干扰,对论据质量的好坏高低的评判并不容易。一般而言,粗略评判一个作为论据的信息是否可信,往往取决于该信息和我们的背景信息有多大程度的一致性,即信息的初信度。如果一致则初信度高,可待进一步验证;不一致则初信度低,很多论据此时就会被否定和抛弃。但论据的内容涉及各种的领域,我们往往无法超出自身认知领域和专业的背景知识来进行合理评判,这导致有时甚至某些论据的初信度都难以给出。例如:

(1)北极附近有繁茂的棕榈林,棕榈树的极强耐寒性再一次得到了证明。

(2)贾生80岁的奶奶再度怀孕,这说明一切皆有可能。(https://www.daowen.com)

(3)海森堡不确定性原理是微观粒子的性质原理,它表明精确确定一个粒子的位置和动量是有限制的。因为,首先,测量某粒子的行为将不可避免扰乱粒子,改变它的状态;其次,量子世界是不具体的。海森堡测不准原理是通过一些实验来论证的。设想用一个γ射线显微镜来观察一个电子的坐标,因为γ射线显微镜的分辨本领受到波长λ的限制,所用光的波长λ越短,显微镜的分辨率越高,从而测定电子坐标不确定的程度Δq就越小,所以Δq∝λ。但另一方面,光照射到电子,可以看成是光量子和电子的碰撞,波长λ越短,光量子的动量就越大,所以有Δq∝1/λ。

前两个论证都难以成立,因为其论据的初信度都低。“北极附近有繁茂的棕榈林”与生物生长的基本气候条件的常识相违背,因而不可信;“贾生80岁的奶奶再度怀孕”与个人的基本生理规律的常识相背,因而也不可信,以此为论据的论证很容易受到批驳。虽然(3)的论证是科学事实,但因其中论据涉及更专业的知识,其初信度无法给出,此类论证的有效性往往依据的不是我们对论据内容的判断,而是其来源等外在形式因素。因为鉴于此,我们需要从形式上着手,结合前文关于论据真实的干扰性因素的知识,给出判定论据质量的某些形式标准。

(1)直接证据往往比间接证据更具说服力。直接证据是直接证明被审计事项主要事实的证据,即它可以不依赖其他证据而起到证明作用;单独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主要事实的某一情节片段,多个间接证据必须结合起来才能对主要事实进行证明,而且这种证明是以推论的方式起作用的。在论证中采信的论据尽可能是直接证据,即原始证据、第一手材料。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证据主要有当事人的陈述、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物证等。例如:

检方询问:家里是否有凶器那样的刀?

刘某回答:家里有两把菜刀,没有水果刀。自己没有见过、买过这样的刀,更没有递刀。

在2017年极具轰动性的“江歌案”中,最直接的一手材料是案发时的监控录像,可是在一个普通住户的家门口并不存在监控。被害人闺蜜刘某作为案件主要证人,其证词构成也直接证据。上述这段质询围绕的主要问题是作案凶器的来源,刀是嫌疑人自带的还是由刘某递出给闺蜜防守的,它直接决定了嫌疑人是故意杀人还是防卫过当的过失杀人,其量刑有极大差别。

但是,直接证据的收集是有很大难度的。刑事案件中,相关责任人一般只陈述对自己有利的情况,而对自己不利的情况则只字不提。同样在“江歌案”中,重要证人刘某为逃避间接杀人的嫌疑或见死不救的道德谴责,就会出现做伪证的可能。例如:

检方询问:案发时玄关的门是不是锁着?

刘某回答:没有,门是自动关的。

刘某陈述了案发时的情况:自己回房后,听到外面“啊”的一声,叫声很短促。自己的第一反应是去开门,但“完全推不开”,只能打开一点,被外面很大一股力量推了回来。于是大声问“怎么把门锁了?你不要闹了”,同时报警。检方提取了刘某的报警录音,录音证词是“把门锁了,你不要骂了。”由此质疑刘某证词的真实性。一旦刘某证词经不起推敲,出现与其他证据的多处矛盾,其证词的可信度就大大受挫,对法庭审判也会带来极大困扰。

正因如此,在收集直接证据时,也要遵循一些原则: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询,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此外,孤证不能定案。任何证据都不能自己证明自己的真实性,直接证据也不例外。

当然,没有直接经验证据,不代表不能形成合理判断。通过考察信息来源的信誉,信息获取的背景条件、相关性、完整性、一致性等等,我们依然可能得到对证据和断言的合理判断。

(2)多方面独立证据

既然论据真实性存在众多干扰性因素,尤其是主体的利益、偏见和情感会影响论据的公正有效性,那么,提高公正的方式之一是寻求具有多方面独立来源的论据。客观真实性的保障来自集体的智慧:通过来源独立的多样、对立化的信息比对和综合来达致中立客观。戴维·亨特(David Hunter)提出有效思维的“三的原则”:对一个问题,应该寻找三个不同的视角来看待;对一个目标,找出三种行动方案等。即要善于突破个人的思考框架,发现对象的多维性。这个“三的原则”也可推广应用到论据评价上,对一个论点的支撑要有三个独立来源的论据。在论据的量上,“三”是多,不是单一;在论据的质上,“独立来源”便于排除主体性干扰,因而这个“三的原则”是对论据质量上的全面要求。

在论证中,若是对某个问题提出一个解决办法,常常隐含着“这个做法可行”“其他办法都不行”等含义,因而在评估论据时,要特别注意论证主体是否有意掩盖或无意忽略了某些论据,因为片面也意味着虚假。对付这种缺陷的方式也是论据的多样性,尤其关注是否有对立论据,综合考虑论据到论点的逻辑充分性。例如:

“2017年教育部规定:书法课比语数英排在更重要位置!”教育部曾在官网公布《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指导纲要》,称将适时调整课标,修订教材,并增加书法在内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容在中考、高考升学考试中的比重。近日,从刚刚召开的2017年北京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年北京将全面启动课程改革,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将诵读、书法、传统艺术等元素融入中小学课程教材体系。北京是全国教育改革的风向标城市,书法试题全面进入全国各省市中高考指日可待。——书法教育,2017-09-06

这种新闻由“书法教育”的利益相关体推出,而且文后附“深圳市书法院,少儿书画培训中心招生简章”。这种新闻稿信息不是客观公正的学术性论证文,其论据带有明显的选择性、偏向性。

(3)信息来源可靠。来源可靠,包括信息来源公开、可核对、一致,信息来源专业、权威等。在来源角度看,我们首先需要知道证据的来源可以核实吗?一个来源不明的信息是不可靠的重要原因。不知道产地的食品不能保证其质量,因此人们就不敢大胆放心地食用。来源不明导致内容失实,模糊信息核对困难。例如:

一则“必须扩散”的微信在朋友圈迅速传播。“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美丽的周院长微信:急诊的高钾血症越来越多,追问病史,许多人都食用了低钠盐,因为低钠盐比普通盐贵,认为贵的就是好的。肾脏科医生,天天讲,就买最便宜的雪花盐,不能买低钠盐,低钠盐就是高钾盐,是送命盐,恐怕一般的医生也不知道,或者也没有注意,只有肾脏科医生特别重视。这个要转,与生活息息相关。”

这则信息在微信圈传播,是公开的,但在核对上是困难的,因而是否与事实一致也是难以保证的。“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可找,“美丽的周院长”难查。按照日常用语习惯,副院长、院长统称院长,所以这位周院长是正院长还是若干副院长之一呢?是现任的,还是曾经的呢?据查,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现任正院长并不姓周。即使查到此单位有位曾经的周院长,恐怕他也未必承认这一说法由他所出,或者他的专业与上述内容也并无关系。再如:

2017年6月,百度百家号“呆呆讲大学”发布文章《喜讯——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即将建立成都校区!》。随后,微信客户端“成都名校”发布文章《成都娃娃要在家门口读清华北大!清华北大到成都建分校,川大、电子科大怎么想?》。

这两篇文章在网络广泛传播,激起了不小的水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为主要承担校地合作的工作部门特郑重声明:经查实,这篇文章出处不明、内容不实,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少人对这则信息信以为真,他们都忽略了以网络信息作为论据尤其需要考证,当然也源于网络信息考证难度大的实际情形。此外,虽查实出处,但经鉴定,不是专业部门发布的信息,内容不实。最后只能相关工作部门出面郑重声明,做出“出处不明,内容不实”的评定。在信息社会中,更要从信息来源方面杜绝虚假论据。

在学术研究中,我们常常需要整理文献,或援引他人的观点以支持自己的主张。但是,当前社会各类期刊林立,文献质量良莠不齐。这时候,我们应该多读权威期刊,援引各领域专家、学术带头人的观点,从源头上保障论据的真实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