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震的“理存于欲”论
进入关乎主体的价值建构,戴震也取自然—必然起论。他称:
古人多言命,后人多言理,异名而同实。耳目百体之所欲,由于性之自然,明于其必然,斯协乎天地之中,以奉为限制而不敢逾,是故谓之命。命者非他,就性之自然,察之精明之尽,归于必然,为一定之限制,是乃自然之极则。若任其自然而流于失,转丧其自然而非自然也。故归于必然,适完其自然。[32]
又称:
性之欲,其自然也;性之德,其必然也。自然者,散之见于日用事为;必然者,约之各协于中。知其自然,斯通乎天地之化;知其必然,斯通乎天地之德。[33]
这是说,人物既从天地化分而得以生成长养,其有欲求,那是性(生)之自然,“自然”所标识的,便是“欲”的正当性;然而天地化分又是依一定的必然理则造就一定的物类的,一定的必然理则又显示为一种限定性(命)。正是从这种限定性,亦即从“必然”之中,产生了“德”的问题。所谓“性之德,其必然也”,“知其必然,斯通乎天地之德”,即是。
及“必然者,约之各协于中”,则一方面是指每个个体在生理上的限制性与协合性,另一方面更是指不同个体的不同欲求的限制性与协合性。戴震由是建立起他与宋明诸儒不同而与王夫之相近的理欲观。他于《孟子字义疏证》中写道:(https://www.daowen.com)
孟子言“养心莫善于寡欲”。明乎欲不可无也,寡之而已。人之生也,莫病于无以遂其生。欲遂其生,亦遂人之生,仁也;欲遂其生,至于戕人之生而不顾者,不仁也。[34]
理也者,情之不爽失也,未有情不得而理得者也。……天理云者,言乎自然之分理也,自然之分理,以我之情絜人之情,而无不得其平是也。[35]
在己与人皆谓之情,无过情无不及情之谓理。[36]
在这里,戴震一方面极其强调“欲”与“情”作为人的自然本性的正当性;另一方面他也顾及到了不同个体不同“欲”“情”在发生关联之时所必须的限定性与由限定而求得的协合性。他认为这就是“仁”,亦即是“理”。戴震以此为“理”,表明这种“理”不具形上的与先验的意义。在他仍然视这种“理”为“自然之分理”时,毋宁说,他使本属主体的价值信念客观化、存在化了。我们说过,在程、朱之学那里,也曾通过把儒家的价值信念存在化而使儒家的价值信念获得一种必然法则的意义。然而,程、朱是把这种必然法则认作为于日常经验事用之外预设的、置定的。戴震与清初包括王夫之、颜元等思想家在内的“致用”思潮和程、朱不同。他们回落到日常经验事用、回落到“情欲”追求论“道”说“理”称“性”言“命”。他们不仅把价值信念存在化、客观化了,同时也经验知识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