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串通投标人以及为牟取中标而行贿
1.违法行为
(1)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每个投标人之间彼此达成协议,轮流获取中标,使得竞争受到了限制。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因为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资金大多来自国家投资或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贷款,因此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3)投标人行贿以牟取中标。投标人向招标人或与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中标。
2.法律责任主体
法律责任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违法行为的故意,无需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法律责任形式
(1)罚款。对招标人、投标人处以中标项目合同价5‰~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10%以下的罚款。
(2)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获取了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收入、物品或者其他非法占有的财物收归国有。
(3)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投标人上述违法行为情节重的(由违法行为的后果、性质、手段来判断)应取消其1~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4)吊销营业执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投标资格尚不是以达到制裁的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吊销投标人的营业执照。
(5)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单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应的处罚。
(6)赔偿损失。因串通投标而造成招标人和串通投标以外其他投标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导致中标无效,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的成本和间接损失;串通投标以外投标人丧失中标机会的损失,获取该项目预期收益的损失。
(7)中标无效。投标人之间,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应重新进行招标。(https://www.daowen.com)
(二)以虚假的方式骗取中标
1.违法行为
(1)投标人以其他名义投标。投标人不具备招标项目条件资格(无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不具备规定的从事该招标项目的资质;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以其他人名义投标属违法行为。
(2)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如伪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资质材料弄虚作假等。
2.法律责任主体
法律责任主体是投标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3.法律责任形式
(1)赔偿损失。因弄虚作假中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2)追究刑事责任。投标人弄虚作假中标的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投标人刑事责任,单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应刑罚。
(3)罚款。对投标人处以中标项目合同价的5‰~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以下的罚款。
(4)并处没收非法所得。对通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投标人除罚款外,还应并处没收非法所得。
(5)取消投标资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导致后果严重,多次实施骗取中标的行为,手段较为恶劣),应取消其1~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6)吊销营业执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取消投标资格尚不足以达到制裁目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吊销投标人的营业执照。
(7)中标无效。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的,不管骗取中标行为是否影响中标结果,其中标一概无效。所签订的合同自始至终无效,需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