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订立形式分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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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订立形式分类
1.口头合同
是以口头的(包括电话等)意思表示方式而建立的合同。它的主要优点是简便迅速,因而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需要的主要的合同形式。但发生纠纷时难于举证和分清责任。不少国家对于责任重大的或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限制使用口头形式。
2.书面合同
即以文字的意思表示方式(包括书信、电报、契卷等)而建立的合同,或者把口头的协议作成书契、备忘录等。其优点是把合同条款、双方责任均笔之于书,有利于分清是非责任,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他国家也有适用书面合同的规定。
3.其他形式合同(https://www.daowen.com)
如经公证、鉴证或批准的合同。
(1)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合同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所作的证明。经公证机关予以证明的合同,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可作为法院判决或强制执行的有力根据。对于依法或依约定须经公证的合同,不经公证则合同无效。
(2)合同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合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进行的鉴证。鉴证不仅对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认定,而且还要对合同内容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审查监督。鉴证机关认为合同内容有修改的必要时,有权要求当事人双方重新协商,予以改正。鉴证机关还有监督合同履行的权利,故鉴证具有行政监督的特点。目前中国合同鉴证除部门或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一般采取自愿的政策,即是否经鉴证由当事人决定。
(3)合同的批准,指按照国家法律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某类合同或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必须经主管机关或上级机关的批准时,这类合同非经上述单位审核批准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