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通用合同条件
(一)词语含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写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设计人:指专用合同条款写明的已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正式签署合同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分包人:指专用合同写明的本合同中从设计人分包某一部分设计工作的当事人;
(4)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中标通知书:发包人正式确认设计人的信件;
(6)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方的总金额;
(7)天:指日历天;
(8)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9)不可抗力:指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罢工、战争等异常现象以及政府颁布新政策、法律和采取新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0)设计周期:指专用合同条款写明的设计时间。
(二)合同文件
1.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以及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设计依据。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还有其他构成合同的文件时,可视其内容的重要性和签署日期的先后,插入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各项顺序间,内容重要的,签署日期在后的应排在前面,并列出全部文件的名称和顺序。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及其附件(含双方协商同意的补充及修改文件等);
(2)中标通知书;
(3)通用合同条款;
(4)专用合同条款;
(5)技术要求;
(6)投标文件;
(7)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设计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双方主要义务和责任
1.发包人一般义务和责任
(1)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按照国家及相关行业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工作,不应提出与国家及行业标准相抵触的要求。
(2)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3)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4)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5)发包人负责协调设计过程中与有关单位的配合问题。
(6)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成果使用于其他工程。
(7)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计算方式支付赶工费。
(8)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现场设计或派驻现场设计代表时,应向设计人正式发出邀请书,并且负责提供设计人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所需费用由发包人负担,不计入工程设计费总额之中。
(9)发包人负责本工程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正式书面通知设计人。
(10)在不增加工程设计费总额的情况下,发包人有责任就本工程设计中所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项目,协助设计人办理技术合同中应由发包人办理的有关手续。技术合同可作为本合同的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设计人一般义务和责任
(1)设计人应按合同的规定、技术条款第6、9条规定和投标文件中有关质量方面的承诺进行勘察设计的组织和具体实施,保证勘察设计成果质量,并对质量负责;
(2)设计人应按技术条款第9、10条规定在专用合同规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和施工图纸;
(3)设计人应按合同规定做好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勘察设计服务工作;
(4)若设计人按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约定分包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时,设计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后,要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发包人;
(5)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向扩散、转让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图纸等资料;
(6)设计项目负责人(设总、副设总)和主要设计人员须为投标文件中确定的人员;
(7)设计人为实施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等资料,由设计人自行解决。
(四)履约担保
1.履约担保证件
设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署协议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取得证件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2.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设计人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期后把上述证件退还给设计人。(https://www.daowen.com)
(五)函件
(1)双方认可的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约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2)未经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上述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否则由责任方对因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六)审查
(1)设计人应呈交符合各勘察设计阶段内容深度和要求的图纸文件供审查之用,发包人负责审查的安排,审查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第11条规定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2)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参加有关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负责不超过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必要修改补充。若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原则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发包人授权有资质的设计及咨询单位在工程施工期组织对施工图进行确认或施工图会审工作。
(4)确认或会审意见如造成非设计人原因的勘察设计的返工,其返工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如属设计人负责,则不增加勘察设计费用。
(七)合同价格与支付
1.合同价格调整
合同价格在合同书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勘察设计收费政策调整,合同价款按国家规定相应调整,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2.合同价款预付及支付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设计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2)对采用先进技术而节约投资、缩短工期或在建成后有显著经济效益的设计,未定具体标准的,由双方另行规定。
(3)初步设计文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后35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用和初步设计阶段设计费。
(4)招标设计(技术条款及图纸)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的招标设计阶段设计费。
(5)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发包人支付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费,余款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28天内,一次结清。
(6)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预付和支付勘察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1天,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28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7)合同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调整时,双方已定的设计收费额应按新标准重新核定,并按核定后的设计收费额进行结算。
(八)违约和索赔
1.违约
(1)发包人或设计人违反合同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由于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造成损失的,由设计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工作,并按损失的大小减收勘察设计费。
(3)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向发包人偿付赔偿金。
(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1天,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减收勘察设计费。
(5)发包人违约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未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错误及对所提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返工或增加工作量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支付设计人返工费或补偿金。
(6)发包人提交资料及文件超过期限7天以内,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7天以上时,双方可重新商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7)在合同履行期间,并非设计人原因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展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预付款;已开始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8)合同生效后,因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预付款。
2.索赔
设计人可按以下规定向发包人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索赔的报告;
(3)发包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1天内给予响应,或要求设计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发包人超过21天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发包人可按以下规定向设计人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设计人发出要求索赔通知;
(3)设计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1天内给予响应,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设计人在21天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九)争议
(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经当事双方约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争议解决期间,除与争议有关的内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各自的义务。
(十)其他
(1)当工程有外购设备材料的设计工作时,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需要设计人员参加时,其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2)保险(如有时)。发包人办理发包人人员的生命财产和设备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设计人办理设计人在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有关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3)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4)现场服务。①发包人另有要求需设计人技术咨询服务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②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5)设计文件的归属。勘察设计文件归属于发包人。
(6)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需经双方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并且要有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方为有效。本合同生效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日期为准。在工程建成移交,设计费结清后自行失效。
2)双方因故需变更或终止本设计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对本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