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监理通用合同条件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一、建设监理通用合同条件

(一)词语含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写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写明的已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正式签署合同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写明的承包人处分包本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写明的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5)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业主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8)合同:指由发包人与监理人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9)合同文件:指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和图纸。

(10)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施工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1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13)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4)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5)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16)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17)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8)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等。

(19)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0)开工通知:指经总监签发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21)开工日期:指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22)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23)天:指日历天。

(24)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25)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26)不可抗力:指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罢工、战争等异常现象以及政府颁布新政策、法律和采取新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7)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现场,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28)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29)报酬:指协议书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

(二)合同文件

1.语言文字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法律、法规和规章

(1)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2)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以及专用合同条款或实施条款规定的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还有其他构成合同的文件时,可视其内容的重要性和签署日期的先后,插入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各项顺序间,内容重要的,签署日期在后的应排在前面,并列出全部文件的名称和顺序。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机构做出解释或修正。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通知书;

(2)协议书;

(3)通用合同条款;

(4)专用合同条款;

(5)实施条款;

(6)招标文件(或委托书);

(7)投标文件;

(8)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三)双方主要义务和责任

1.发包人一般义务和责任

(1)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2)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与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资料。

(3)发包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

(4)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需的工作、生活条件,发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给予补偿。

(5)发包人应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监理业务的开展。

(6)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签订补充协议。

(7)发包人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8)发包人应当按监理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9)发包人负责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负责决定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等事项。

(10)发包人负责对工程款支付、结算审批。

(11)发包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至合同终止。

(12)发包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发包人汇报工程进展情况,提交有关资料,并要求其参加由发包人主持的现场总体协调会议。(https://www.daowen.com)

(13)发包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2.监理人一般义务和责任

(1)监理机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供有关的信息和文件。

(2)监理人应按实施条款的有关条款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有关资料。

(3)监理人应按实施条款的有关条款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时间内,按监理大纲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

(4)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

(5)监理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6)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7)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8)监理人应按实施条款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负责建议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

(9)监理人应按实施条款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负责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进行确认。

(10)监理人应按实施条款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负责工程建设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审查确认。

(11)监理人应按实施条款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协助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12)监理人应按实施条款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负责工程量的计量和设计变更现场处置。

(13)监理人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监理人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14)监理人应按实施条款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负责组织协调监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

(15)监理人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业主同意。

(16)监理人应按实施条款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负责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检验。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17)监理人应按实施条款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负责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进行的签认。

(18)监理人应按实施条款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负责对承包人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进行审查和监督。

(19)监理人应按实施条款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负责对工程款支付进行审核和签认,负责对承包人上报的工程结算进行复核确认。

(20)监理人应在合同终止后,将发包人提供的设施归还发包人。

(四)履约担保

1.履约担保证件

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署协议前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取得证件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监理人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人。

(五)函件

(1)联络以书面函件为准。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上述的有关条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否则由责任方对因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3)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4)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六)合同价格与支付

(1)正常的监理业务报酬,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方式、时间支付给监理人。

(2)监理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所应得到的额外报酬,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方式、时间支付给监理人。

(3)发包人在规定的支付期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支付滞纳金。

(4)发包人对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通知书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5)因非监理人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的监理工作量和监理时间的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额外工作,监理人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并相应延长期限:①由于发包人、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监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监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所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七)工程变更

(1)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签约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监理报酬计取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

(2)在监理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必须变更时,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问题的解决办法应在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

(八)违约和索赔

(1)发包人违约及违约责任。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属违约:①未履行合同条款约定的义务;②未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支付监理报酬;

对上述的违约事件,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计算方法,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赔偿因此而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监理人违约及违约责任。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发生下述行为属违约:①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而终止合同,或因监理人其他的原因给发包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②对上述的违约行为,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计算方法,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九)争议的解决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可向专用条款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的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承担监理合同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十)其他

(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若超过规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2)监理人所使用的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时间内,移交给发包人。

(3)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4)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监理机构应及时了解承包人通报情况。灾害继续发生,发包人和监理机构每隔7天听取一次承包人通报的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发包人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5)保险。发包人负责办理工程和在施工场地监理机构人员及第三方人员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定费用。

(6)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须经双方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并且要有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方为有效。本合同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日期为准。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报酬后即终止。

2)由于非监理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3)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在56天前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没有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在此后的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损失。

4)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发包人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本合同终止。双方应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5)由于监理人的责任致使本合同终止时,监理人无权取得未履行监理范围的费用。

6)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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