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通用合同条件
(一)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写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写明的已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正式签署合同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写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本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写明的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当事人以及其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6)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指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8)合同文件:指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和图纸。
(9)技术条款:指列入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经总监批准的对技术条款的任何修改文件或补充文件。
(10)图纸:指列入本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施工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及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水下和地下障碍物等有关资料)。
(11)施工图纸:指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经总监审核,承包人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投标报价书: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总报价及承诺招标文件规定条件和要求的文件。
(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承包人授标的通知书。
(14)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5)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16)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7)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8)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19)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20)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21)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在内的其他一切物品。
(22)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23)进驻: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24)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25)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26)开工通知:指经总监签发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27)开工日期:指专用合同条款写明的开工日。
(28)完工日期:指专用合同条款写明的完工日。
(29)天:指日历天。
(30)合同价格:指合同书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
(31)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分摊的其他费用。
(32)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指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3)不可抗力:指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罢工、战争等异常现象以及政府颁布新政策、法律和采取新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合同文件
1.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法律、法规和规章
(1)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
(2)施工中必须使用技术条款规定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章、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章、规范时,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总监批准后执行。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还有其他构成合同的文件时,可视其内容的重要性和签署日期的先后,插入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各项顺序间,内容重要的,签署日期在后的应排在前面,并列出全部文件的名称和顺序。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机构做出解释或修正。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补充合同或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合同条款;
(5)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8)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三)双方主要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一般义务和责任:
(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将其对监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和总监及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通知给承包人,并授权总监按期发布开工通知。
(2)办理土地的征用和拆迁、赔偿以及清除施工场地各种障碍等工作,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3)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时间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接入施工场地,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4)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完成场内外施工道路、交通设施等施工准备工作,提供承包人使用。
(5)发包人委托监理机构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时间向承包人移交现场测量基本控制点、基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6)发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委托监理机构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时间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7)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款。
(8)按验收规程,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承包人一般义务和责任:
(1)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在签署合同书前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承包人应保证履约担保证件在发包人颁发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
(2)在签订合同后及时进入施工现场完成施工准备工作,并应认真执行监理机构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全部承包工作。
(3)承包人按技术条款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监理机构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施工全过程文明施工措施计划,保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
(4)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禁止弃土、材料任意堆放,防止因对噪音、扬尘、废水、废油不进行控制和治理及生活垃圾不及时清除而造成环境破坏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5)承包人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自行解决施工用电、施工供水、排水、照明通讯等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6)承包人负责对发包人提交的交通设施在合同实施期内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并承担费用。承包人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并承担费用。
(7)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管理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
(8)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9)在全部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拆除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施工废弃物。
(四)履约担保
1.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在正式签署协议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取得证件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人。
(五)监理人员及监理单位
(1)监理人员。总监和监理人员按本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现场监理人员名单和监理机构被授权的范围,在监理合同中明确。
(2)总监可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某项工作,并将这些人员的姓名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监理机构的指示应有总监或监理工程师签名,必要时加盖公章,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以现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监理工程师未能补发正式书面指示,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指示不合理,应在收到指示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意见,同时报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意见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因指示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总监易人,发包人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六)函件
1.联络以书面函件为准
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约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中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及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否则由责任方对因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
(1)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2)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应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总监或监理人员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项目经理按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和根据合同发出的指示、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并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机构送交报告。
(4)项目经理易人须经发包人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机构,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报经总监同意。
(八)材料和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设计要求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应及时将其与供货厂家签订的供货合同副本提交监理机构。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监理机构验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监理机构拒绝验收签字,由承包人按照监理机构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九)工程进度
1.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监理机构的指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提交总监审批。总监按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是该施工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机构对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机构的指示7天内提出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机构审批,监理机构应在收到该修订进度计划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复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原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2.延误开工
(1)总监未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技术条款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不能按开工日期开工,应在开工日期7天之前向监理机构提出延期开工申请并说明理由和要求。监理机构72小时内予以答复。监理机构不同意延期开工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完工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在约定开工日期7天内未及时进入施工现场组织施工,监理机构可通知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接到通知后72小时内向监理机构提交一份补救措施报告,由此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3.暂停施工
(1)总监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提出暂停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机构指示立即停止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在暂停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时,若监理机构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监理机构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机构接到请求后48小时内予以答复;48小时内未予答复的,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3)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应按照监理机构发出的复工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工期延误
发生以下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时,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作内容。
(2)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百分比为______%。
(3)增加合同以外的工程项目。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6)不可抗力。
(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和阻碍。
承包人在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情况后72小时内,就延误的原因、项目内容、延期要求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监理机构提出报告,经监理机构审查后报发包人确认答复。监理机构收到报告后7天内不予答复的,承包人即可视为报告已被确认。
非本合同原因规定造成的工期延误,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https://www.daowen.com)
5.工期提前
施工中如需要提前完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合同完工日期可以提前。承包人按此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监理机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内给予批准。发包人应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完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承包人采取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和奖金。
(十)工程质量
1.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将包括质量管理机构的人员资格和组成、试验设备清单、质量检查程序和细则等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监理机构审批。
2.检查和返工
(1)承包人应严格地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机构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做好记录,填制工程质量评定表,定期提交监理机构审查。承包人应随时接受监理人员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的条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员的要求对于不合格的工程进行修补返工,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修补返工的费用。因监理人员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2)按本合同规定检查检验合格后,再发现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处理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
(3)按本合同规定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3.工程质量等级
(1)工程质量应达到水利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专用合同条款规定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的,合同实施过程中要求达到优良标准的,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的顺延。
(2)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员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提请质量监督部门裁决,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隐蔽工程
(1)承包人自检确认工程具备覆盖条件后,应书面通知监理机构及有关方面人员参加验收。通知内容包括验收内容、自检记录、验收时间和地点。经监理机构及有关方面人员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2)承包人未通知监理机构及有关方面人员到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机构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致揭开等方式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监理人员因故无法按约定时限到场验收,应通知承包人延期验收或视为已经批准承包人覆盖。
(十一)合同价格与支付
1.合同价格调整
合同价格在合同书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作调整。
(1)监理机构确认的设计变更;
(2)按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2.价差引起的价格调整
承包人在本合同规定的情况发生后7天内,将调整原因、内容、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予以复核,报发包人批准后通知承包人。监理机构21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核准,并作为完工结算依据。
3.工程款预付
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内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发包人不按本合同的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通知,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预付通知7天后减缓施工速度,直至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不按时付款承担的违约责任:支付承包人垫付工程款及银行同期利息。
4.月进度付款申请报告的核实确认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时间向监理机构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报告。监理机构接到报告7天内按技术条款规定的方法核实已完工程数量和应支付的工程款,若月进度付款申请报告需要修改,承包人应按监理机构的指示进行修改,重新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报告。总监应在72小时内对修改后的月进度付款申请报告签字确认,并报送发包人。
监理机构在核实应支付的工程款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比例从第一月支付工程款开始扣保留金。
5.工程款支付
发包人对总监签认的月进度付款申请报告进行审批,并按时支付工程款。若发包人在总监签字后14天内不予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减缓施工速度,直至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若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同意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发包人可延期支付工程款。从总监签字后第14天起,应计算工程价款利息。发包人延期付款应付工程款利息的利率为银行同期利率。
6.工程结算
(1)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时间向监理机构提交完工结算报告。监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完工结算报告后应在28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在批准承包人结算后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结算。
(2)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比例预留保留金,应在保修期满后,21天内结算,将保留金退还承包人。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机构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
(3)由于发包人责任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结算款利息。
(十二)变更
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合同中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量;
(2)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3)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和性质;
(4)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型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5)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经批准的施工顺序;
(6)增加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
以上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单价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因承包人违约必须作出的变更,因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变更的程序和指示
(1)改变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应由发包人上报并经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工程的任何设计变更,应由发包人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2)承包人收到监理机构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若检查出属于本合同第12.1[1]款变更范围的变更项目,而监理机构未发出该项目的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7天内或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送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及时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变更,亦应在上述时限内答复承包人。监理机构未在7天内答复承包人的,则视为监理机构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要求。
(3)监理机构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检查出属于本合同第12.1款变更范围的变更项目,应由监理机构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后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并抄报发包人。
(4)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合同中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
(5)没有监理机构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进行设计变更。
(6)除设计变更以外,其他变更应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同意。
3.确定变更单价和工期
做出变更后,监理机构发出变更指示后7天内承包人按下列原则提出变更报价书,监理机构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充分协商后做出调整单价和完工日期的变更决定,经发包人同意后,通知承包人。
(1)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内容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作为估价的基础,确定变更后的单价。
(3)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可供参考,则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的单价。
(4)变更需要延长或缩短工期时,由监理机构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承包人对监理机构提出的变更决定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通知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则应在收到通知7天内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机构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时,监理机构可暂定认为其变更处理意见是合适的,并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机构变更决定后14天内按本合同第29条规定提请争议解决,若在时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机构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十三)违约和索赔
1.违约
(1)发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方和监理机构提出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期限内履行合同,否则有权暂停施工,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赔偿因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2)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工,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或发生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及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监理机构对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期整改,暂停支付工程款,停工整改,直至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合同,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时间提前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责任。
2.索赔
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承包人可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按以下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监理机构提交索赔的申请报告,并抄送发包人。
(2)索赔申请报告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以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
(3)监理机构在接到索赔申请报告后14天内进行调查审核,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调后做出决定,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在收到监理机构的决定14天后未予答复的,应视为批准。
(十四)争议的解决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可向专用条款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的过程双方仍应继续承担合同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十五)验收和保修
1.完工验收
(1)承包人按合同完成全部工程或某一单位工程时,可申请完工验收或单位工程验收。
(2)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完成本合同全部工程具备完工验收条件时,即可申请对本合同工程进行完工验收,按照技术条款的要求并在完工后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时间向监理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附完工验收资料),并抄送发包人。监理机构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报发包人,经审查合格后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时间并按照验收规程及时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28天内发包人或授权监理机构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人。在移交证书中应写明实际完工日期。
2.单位工程验收
监理机构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并经审核后,提请发包人按照验收规程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和结论作为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3.工程保修
(1)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全部工程实际完工日期起,保修期为1年。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验收的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期算起。永久工程及设备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物、设备。
(2)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缺陷修复工作和未移交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3)在合同工程保修期满后21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机构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复修,则需在承包人按监理机构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后,再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保留金。
(十六)其他
1.安全施工
(1)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安全及治安、消防和防汛抗灾工作。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认真做好管辖区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及消防、防汛和抗灾工作。监理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有关规定,检查、监督上述工作的实施,对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的,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通知监理机构、发包人和上级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承包人在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发包人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机构审核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2.化石和文物
承包人在施工中发掘的文物、古墓、古建筑物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等均属国家财产,应按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合理保护措施,并应在4小时内通知监理机构、发包人和有关部门,并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工程分包
(1)承包人选择分包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分包人不得再次分包。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拟分包的项目和选择的分包人资质,需经监理机构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
(2)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后,副本应送发包人备案。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承包人对分包人工作和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派驻相应监督及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均应视为承包人违约。
(3)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指定分包人,应取得承包方的同意,由发包人协调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分包人造成的与分包工作有关一切索赔、诉讼、赔偿等责任,由分包人直接向发包人负责。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
4.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h内向监理机构和发包人通报情况,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时间向监理机构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机构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发包人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按下列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承包人设备、机械的损坏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保险(如有时)
发包人负责办理工程和在施工场地监理机构人员及第三方人员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承包人负责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6.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承发包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费用,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7.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书上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承包人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并已收到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