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技术条款
1.说明
(1)工程概况
简述本工程所在地理位置、工程规模、工程项目划分、主要交叉建筑物型式、控制性工期等。
(2)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
列出作为合同文件组成的地质勘探资料,包括工程有关水文、气象资料。
(3)对外交通条件
说明工程区可利用的交通运输条件、公共道路的标准及桥梁的载重量等。
2.合同项目工作范围
(1)本合同承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简述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工程项目名称及相关工作内容。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各工程项目。
(2)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作项目和工作内容。简述本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的交通设施等施工准备工作项目名称及相关工作内容。
(3)其他承包人承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简述本工程由其他承包人承担的工程项目名称和工作内容。
3.图纸和文件
(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在开工前__3__天,通过监理机构陆续免费提供给承包人。
(2)图纸的份数。监理人应向承包人提供__5__套各类施工图纸,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向监理人提出增加图纸的份数,并为此支付费用。
4.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提供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内容有:工程施工总进度横道图、工程施工总布置图及说明、施工程序、施工方法与措施、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施工质量目标与质量控制措施、测量成果、现场工艺试验成果报告及用于本合同的设备(开挖、运输、平土、碾压等机械和检测试验仪器等)、劳动力计划及安全文明管理措施。
(2)全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提供5套竣工图和完工验收资料。
(3)图纸和文件的审核和审批。
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须经监理机构审核签章后承包人方能按图施工。
2)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监理机构应在签收后7天内作出审批并退还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应视为已经批准,承包人将按图施工。其审批意见包括:“同意按此执行”、“按修改意见执行”、“修改后重新报批”或“不批准”。对于退还签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报批”的图纸和文件,承包人应在签收后5天内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机构审批。凡本合同规定须经监理机构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签署。
5.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1)材料采购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要求制订材料采购计划报送监理机构审批。对有季节性要求的产品,需规定采购的具体期限。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需要修订合同进度,则应相应调整材料的采购计划报送监理机构审批。
2)材料的交货验收。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按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材料交货验收的内容包括:①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材料合同证书、化验单、图纸或其他有关证件,并应将这些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机构。②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机构按本合同和本技术条款各章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监理机构。③承包人应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并将鉴定意见书提交监理人复查。④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入库,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对材料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以及封记的完整性,并作好记录。
3)不合格材料的处理。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运往现场,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处理。
4)材料的代用。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只有在证明其材料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经监理机构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根据施工进度的安排以及本合同《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内容和技术条款规定的技术要求,提出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机构收到订货清单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应按监理机构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机构。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工程设备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全部责任。
3)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参加按本合同的规定的交货验收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
6.施工协调会议与报表
(1)监理机构应在每周或每月定期召开周、月协调会议或专题会议,检查承包人的合同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质量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的问题。
(2)承包人应在每周或每月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告,其主要内容有:上周(或月)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的累计工程量统计;本周(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统计及工程形象进度;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工程质量情况(含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记录及处理情况)等。
7.现场临时设施
(1)施工场地。本合同招标文件中所附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表明了由发包人征用并供承包人使用的主要施工场地。承包人应在此范围内负责全部临时工程设施的建造、管理和维修,超出部分由承包人自行处理。
(2)场内施工道路。承包人负责修建、维护和管理从与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干线公路接点至各施工地点的临时道路。
(3)施工用电
1)本工程施工供电方式由承包人自选。
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采购、安装、架设、管理和维护由供电电源至所有各施工点和生活区的配电所和输电线路及其全部配电装置。
3)如需要,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监理机构的书面通知,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用电和生活办公用电,具体付费办法应由双方签订协议。
4)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配备一定容量的施工和生活备用电源以应急需。
(4)供水、排水。承包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施工期间提供充分的施工用水和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包人应负责设计、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合同规定的施工区和生活区内一切必要的供水、排水系统,以保证施工期间正常供水、排水。
(5)照明。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设计、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全部照明系统,并满足各种作业区的最低照明度,以确保工程顺利安全施工。
(6)通讯。承包人应与当地电信部门协商,解决工地的电讯服务设施,项目经理要有与发包人和监理机构联系的电话。
(7)临时生活设施。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负责管理和维护全部临时生活设施,并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机构使用。
8.现场施工测量
(1)测量基准
1)监理机构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本控制点、基线和水准点的基本数据。
2)承包人接到监理机构提供的测量基本数据后,应校测其基本控制点和基线的测量精度,并复核其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如有异议应在得到数据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机构,共同进行核实,核实后数据由监理机构重新以书面形式提供。
(2)施工测量
1)承包人应按照本工程施工测量精度要求,负责施工所需要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
2)承包人应将测量成果资料报送监理机构审核,必要时监理机构可以要求承包人在其直接监督下进行复核测量。若经双方协商同意,承包人可邀请监理人员共同进行联合测量,经双方核签的测量成果,可直接作为计量依据。
3)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测量基本控制点、堤防基线的永久埋石、标架和水准点,使之容易进入和通视。承包人应对测量网点的缺失和损坏负全部责任。
9.现场试验
(1)材料试验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规定,自建现场材料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56天内提交一份现场试验室的设置和材料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有关规定,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如水泥、骨料、粉煤灰、外加剂、钢板、钢筋、锚杆、涂料以及工程指定的其他材料等)进行取样试验,承包人应将材料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
3)若监理人建有材料试验室,可以根据监理工作的需要进行上述各项材料的抽样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人提供试验材料和各种试件。未建有试验室的监理人,承包人应免费将其自建的现场材料试验室提供给监理人使用,提供抽样复检试件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2)现场工艺试验
1)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机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如碾压混凝土、喷混凝土、沥青混凝土、土石坝筑坝料的碾压试验和焊接试验以及钢筋机械连接试验等)。承包人应在每项现场工艺试验开始前56天,将现场工艺试验的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机构应在收到该项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通过现场工艺试验选定的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参数和质量控制标准等,均应编制现场工艺试验报告,报送监理机构审批,并以监理机构批准后才能用于施工。
10.质量管理
(1)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选派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各个施工环节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承包人的质检人员应及时向监理机构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2)所有取样(含材料、试块、土料等)应在监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3)试样的试验应在监理机构批准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结果按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报送监理机构。
(4)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的现场试验设备和仪器进行核验,如需要,应免费提供给监理机构使用。
(5)单元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认真进行质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后,报请监理机构检查复验。
(6)经监理人员检查认为质量不合格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员要求进行整修和返工,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由承包人自负。
(7)全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整理全部质量检查资料,报监理机构,作为整个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
(8)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介入工程实施全过程,承包人必须接受其检查、监督。
11.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1)承包人应教育施工人员遵纪守法,维护全工地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管辖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
(2)承包人应对劳动保护、照明安全等安全防护负责,同时应制定安全防护规程,定期召开安全会议进行安全教育。也应在工程范围内设置必要的标志和信号。承包人负责承担施工期间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不得因此要求增加费用或拖延工期。
(3)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区内的消防、防汛和抗灾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常规消防器材,定期进行防火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做好洪水和气象的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对工程及其管辖区内的人员、财产损失负责。
12.环境保护
(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不得使有害物质(扬尘、废水、废油等)污染土地、河流,在城区施工要控制噪声,防止扰民。若因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而受到处罚或被要求赔偿,承包人应负全部责任。
(2)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定期清理施工废弃物和垃圾,并将其运至指定的地点进行掩埋或焚烧处理。
(3)在全部工程完工后,除已征得监理机构的同意外,承包人必须拆除一切必须拆除的临时施工设施和临时生活设施。拆除后的场地应彻底清理。凡发包人决定保留的设施,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处理办法。
13.计量要求(https://www.daowen.com)
(1)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凡超出施工图纸部分不予计量。
(2)所有工程项目的计量方法均应符合技术条款有关章节的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计量,并保证计量设备和仪器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3)实物工程量经监理机构签认后,列入承包人每月工程量报表,作为支付的依据。
14.计量与支付
(1)工程量。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招标时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方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实际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并按本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2)完成工程量的计量。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单位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监理机构对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方派员与监理机构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方按有关的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方应积极配合指派代表协助监理机构进行复核并按监理机构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若承包方未按监理机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机构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部分工程的准确工程量。
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方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方应遵照执行。
承包方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方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核实,并可要求承包方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方未按监理机构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机构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3)计量方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4)计量单位。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5)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承包方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署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单位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或分阶段的工程量和需支付的金额。
(6)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合同价格的3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方。第一次预付款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的60%。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额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由发包人通过编制本合同资金流计划予以测定,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第一 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署后21天内,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
第二 次预付款须待承包方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提交给发包方,发包方收到监理单位出具的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给承包方。
(7)工程进度付款。
1)月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方应在每月月末按监理单位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1式4份),并附有第31.2款规定的完成工程量月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已完成并达到质量要求的工程量清单;②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永久工程及其他项目的应付金额;③扣除按规定应由发包方扣留的保留金金额;④扣除按合同规定由承包方应付给发包方的其他金额。
2)月进度付款证书。监理单位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进行核查,并向发包方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方的金额。
3)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监理单位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度修正或更改;承包方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4)支付时间。发包方收到监理单位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方,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单位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方。
5)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统计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分项应付金额进行支付。
(8)保留金
1)监理单位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方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止。
2)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单位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方将保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方。在签发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的临时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额的一半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方。
3)监理单位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满时,出具为支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证书,发包方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方。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方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单位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余额。
(9)完工结算。完工付款申请单。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成付款申请单(1式4份),并附有下述内容的详细证明文件:①至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据合同所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款金额;②承包方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他的追加金额和其他金额。
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完成复核,并与承包方协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方审批。发包方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42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方。若发包方不按期支付,则应按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方。
(10)最终结算
1)最终付款申请单。承包方在收到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按监理单位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单位提交1份最终付款申请单(1式4份),该申请单应包括:①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②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方追加金额;③承包方认为应付给他的其他金额。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
若监理单位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到向监理单位正式提交经监理单位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为止。
2)结清单。承包方向监理单位提交最终申请单的同时,应向发包方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单的副本提交给监理单位。该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方的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但结清单只在承包方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方已付清监理单位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才生效。
3)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监理单位收到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14天内,向发包方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提交发包方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以下内容:
A.按合同规定和其他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方的合同总金额。
B.发包方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发包方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
发包方审查监理单位提交的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方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内支付给承包方。若确认承包方应向发包方付款,则发包方应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发包方。不论是发包方或是承包方,不按期支付,均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
C.若承包方和监理单位始终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单位应对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内容和额度出具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方审批后支付。但承包方有权将尚未取得一致的付款内容,按合同规定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15.技术标准和规范
承包人在执行本合同时,所有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检验均应遵照本合同技术条款所引用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和技术要求。
本合同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
(1)《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
(3)《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225—98
(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223—1999
(5)《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
(6)《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17—90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96
(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J249—88
(9)《土方试验规程》SD128—87
(10)《碾压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SDJ213—83
(11)《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
(12)《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IA7—94
(13)《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DJ212—83
(14)《水工预应力锚固施工规范》SL46—94
(15)《水利水电地下工程锚喷支护施工技术规范》SDJ57—85
(16)《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SDJ213—83
(17)《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
(18)《泵站施工规范》SL234—1999
(19)《水闸一包工规范》SL27—91
(20)《小型水电站施工技术规范》SL172—96
(21)《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SD120—84(试行)
(2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23)《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32—92
(24)《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174—96
(25)《土石坝碾压式沥青混凝土防渗墙施工规范(试行)》SD220—87
(26)《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94
(27)《土坝坝体灌浆技术规范》SD266—88
(28)《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98
(29)《聚乙烯(PE)土工膜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T231—98
(30)《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SDJ213—83
(31)《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94
(32)《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94
(33)《水闸施工规范》SL27—91
(34)《小型水电站施工技术规范》SL172—96
(3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DJ212—83
(36)《泵站施工规范》SL234—1999
【注释】
[1]出版中,为统一体例,原合同编号有改动,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