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订立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它一般包括确定合同当事人和确定合同内容两个阶段。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这一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

所谓合法,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原则要求:首先,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应达到法定最低就业年龄并符合其他就业条件;用人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其次,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合法。当事人不得订立内容违法或损害公共利益的劳动合同。最后,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和形式应当合法。如,必须要经过要约与承诺,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等。

2.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合同的内容上对双方都是公平对待的。

3.平等自愿原则

所谓平等,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享受平等的法律待遇和法律保护。所谓自愿,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出于各自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得有强迫、胁迫行为。平等自愿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基础。

4.协商一致原则

所谓协商一致,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就主要条款进行充分讨论,达成一致。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劳动合同才能成立和生效。

5.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要以平等自愿为基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不能相互蒙骗。只有遵循了上述原则订立的劳动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

图示

要交押金的合同

2015届毕业生小李通过网上求职发现一家公司要招人,与公司面谈后,人事主管当即决定录用小李,并承诺了相当高的月薪待遇,但要求小李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交纳2000元押金,待合同期满后返还。小李很纳闷,该不该签这交费的劳动合同。

刚参加工作,薪酬不高是很正常的。相反,如出现一个不熟悉的单位提供高薪酬时,毕业生就应引起注意,因为不少不法人员企图利用高待遇的幌子,骗取毕业生的所谓佣金、培训费等。在当前的就业形势下,毕业生千万不要相信在工作初期就很容易获得的高收入。对有些单位提出的所谓佣金、培训费等收费项目,要敢于说不。

(三)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设定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的具体规定。它直接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劳动合同的内容以条款的形式体现出来。根据条款内容是否为劳动合同所必需,可将其分为必备条款和补充条款两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七项。

(1)劳动合同期限。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2)工作内容。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https://www.daowen.com)

(4)劳动报酬。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5)劳动纪律。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为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一般约定两种违约责任形式:第一种是一方违约赔偿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即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采用违约金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违约,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严重违约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

(四)劳动合同的效力

1.劳动合同的生效

所谓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如前所述,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即完成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劳动合同即告成立。但是,劳动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能生效。一般情况下,只要是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生效时间始于合同签订日;如果需要鉴证或公证的,其生效时间始于鉴证或公证之日。

2.劳动合同的无效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它虽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的,但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国家不予承认,法律不予保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全部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所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不能做任意扩大的解释。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信以为真,同意签订劳动合同。采取威胁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要挟对方,迫使对方同意签订劳动合同。

(2)部分无效。部分无效,主要指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工资、工作时间、劳动保险等,这些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只是这些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履行。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3)无效合同的确认机关。无效合同的确认机关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劳动合同被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确认全部无效后,合同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止,终止履行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被确认部分无效的,由仲裁机关或法院监督改正并赔偿损失。

(五)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

劳动合同的订立就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合同条款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思的过程。

1.要约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就合同主要内容做出的意思表示。因而,要约的发出人和接受人均须特定,且要约的内容足以构成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应做出缔约的表示,否则不算有效要约。如果仅有订约的意思而未就合同主要内容做出表示,只能称为要约邀请,不能产生要约的效力。要约仅在要约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法律拘束力,要约期满其效力自动解除。因而,用人单位如果仅在招工启事或广告或简章中介绍自身情况,并发出招工信息,并未就合同主要内容给予说明,该行为只能算是要约邀请,不构成有效要约。而如果用人单位在招工简章中对合同条件给予明确说明,则属于要约,一旦应招者承诺,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应招者不同意所列条件,而提出新的条件,则属于反要约,用人单位可以承诺,也可不予承诺而不成立合同。

2.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完全无条件地接受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在有效期内做出,且应当完全接受要约条款,如果接受的意思与要约不一致而改变了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则只能视为反要约,不构成有效承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旦同意对方要约而做出承诺,劳动合同即告成立。

任何一个劳动合同的成立,一般都要经过上述两个阶段,但具体可能要经过要约—反要约—再要约—承诺的复杂的反复协商,最后成立合同的过程,合同一经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六)劳动合同订立的意义

1.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借以在它们之间形成一定的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以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其内容的。究竟双方当事人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应该履行怎样的义务,必须借助于劳动合同给予明确。也即是说,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一方面把法律所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抽象的法律上的权利给以具体化,另一方面也需要依据当事人双方的平等协商创设一些法律未予明定但将给予承认并保护的权利,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说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前提。

2.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当事人双方即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但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享有单方解除权的除外。劳动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受法律保障的强制执行力,法律也正是通过要求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并对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可处法律责任的方式,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

3.处理劳动合同争议的依据

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基于对劳动合同条款的不同认识,或者因为其他原因,难免发生争议。在处理这些劳动争议时,争议处理机关就应当在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依照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判断是非曲直,明确当事人的责任。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