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制度和授权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三)采购制度和授权

1.采购制度

采购制度,即采购决策制度,是指企业对采购工作的管理所采用的方式,也就是采购多少、采购什么、采购期限、选择供应商等的采购决策权属于哪一级来划分的采购领导制度。可分为集中制、分权制和混合制三种,制度的核心是采购授权的范围和额度。选择何种管理方式与企业的规模、地理条件、产品种类等都有密切关系。

(1)集中制是指企业在核心管理层建立专门的采购机构,统一组织企业所需物品采购的采购决策制度。采购的决策权集中于总公司,其他分公司或分厂均无权采购。集中制的优点主要在于能产生采购的规模效应。

跨国公司的全球采购部门的采购就是集中制采购的典型应用,公司以组建内部采购部门的方式,来统一管理其分布在世界各地的分支机构的采购业务,减少采购渠道,通过批量采购以获得价格优惠。

随着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和外包制造(OEM)模式的增加,集中采购更是体现了经营主体的权力、利益、意志、品质和制度,是经营主体赢得市场,保护产权、技术和商业秘密,提高效率,取得最大利益的战略和制度安排。

集中采购制度有利于获得采购规模效益,降低进货成本和物流成本,争取主动权;易于稳定本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得到供应商在技术开发、贷款结算、售后服务等多方面的合作;责任重大,常采取公开招标、集体决策的方式,可以避免那些非法或不道德的行为;有利于采购决策中专业化分工和专业技能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管理中的重复劳动;对所购物料较容易达到标准化;有利于节省运费和获得价格折扣;也可以推动供应商有效管理。他们不必同时与公司内许多人打交道,而只需和采购经理联系。

集中采购制度的缺点是:采购流程过长,延误时效,对小额采购、地域性采购及紧急采购状况难以适应;对非共同性物料集中采购,并没有数量折扣利益;采购与需用部门分离,采购绩效较差,如规格确认、物品转运等费事耗时。

(2)分权制或称分散制,是指将采购决策权分散给企业下属各需用部门,如子公司、分厂、车间或分店,实施满足自身生产经营需要的采购制度。

企业的分公司或分厂分散在各地时,企业的分公司或分厂所需物资差异较大时,常采用分散采购决策制度。

分权采购制度的优点在于可以因地制宜,争取时效。本地采购人员更清楚需用部门的需求、当地供应商、运输和储存设施;本地采购人员将会对紧急需求作出更快的反应;本地采购人员对利润中心直接负责,对内部用户有更强的顾客导向;较少的官僚采购程序,较少需要内部协调,与供应商直接沟通。(https://www.daowen.com)

分权采购制度的缺点主要是缺乏规模经济效应,无法享受价格优惠。同时也不利于采购资金的统一管理和使用,不利于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节省等。

(3)混合制。一般来说,一种方法的优点往往是另一种方法的弱点,因此常常使用两种方法的组合以便从两者最好的特性中获益。混合制就是兼具集中制和分权制的优点。凡属共同性物料、数量和采购金额较大者、进口品等,均集中由总公司采购部集中办理;对于有差异的、小额的、临时性的物品由分公司或分厂自行采购。

2.采购部门的授权

(1)采购决策权。如果采购与供应部门想圆满地完成采购工作,必须在四个关键领域拥有决策权。在企业使用跨职能采购团队时,这个团队将作为决策者来行使这些权力。这四项采购决策权应该被制定为公司政策,并为公司的决策层所认可。

第一,供应商的选择。采购与供应部门在了解和判断供应商有能力提供企业所需物资方面,在分析供应商的可靠程度方面,应该是行家是专家。同时对大多数采购物项来说处于一个买方市场中,有选择最优供应商的可能性。

第二,决定最适当的价格和交易条件。这是采购职能的一个主要专业领域,对价格和结算、付款、验收等条件的确定有经验。为了能取得最低的最终价格和采购总成本,采购部门必须有回旋的余地。

第三,查询和质疑物品的规格。采购与供应部门通常能提供与目前所使用的物资功能相同的替代品,而且也有责任提请使用者和申请采购者关注这些替代品。当然,是否接受这些替代品要由使用者最终作出决定。

第四,负责与供应商有关的一切活动。采购与供应部门必须全面负责与现有和潜在的供应商的一切联系和活动,以防止产生所谓的“后门销售”现象。如果供应商的相关人员需要和采购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或生产人员直接交换意见,采购部门应负责安排会谈并对会谈结果加以审核。

(2)内部授权。采购与供应部门为实施分层负责,提高效率,通常采购主管会将采购金额、品种和数量等采购权力授予下属。如采购主管秉承上级主管或公司制度,在一定金额内有决定采购的权限,采购主管可能对其管辖的较低级主管再予授权,均属于采购的内部授权。内部授权可以缩短采购作业流程,争取时效,使高级主管专精于重要物品的采购,并有时间从事人员监督与改革规定、作业改善等事宜。内部授权仅限于对采购组织内人员授权。

(3)外部授权。指由采购与供应部门对原无采购职责的其他单位,基于事实上的需要而授予一定采购权力。外部授权的对象是采购组织外的人员,如企业的需用部门、跨职能采购团队、专案项目团队等,企业外的相关组织如采购联合体等(独立企业成立采购联合体,将各企业共同物料的需求加以汇总,从而能够向供应商要求更低价格和更优惠的交易条件。联合采购方式的基本理论依据是“大的就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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