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协调阶段
从50年代到1999年炮击事件前,主要利用行政手段调处水事纠纷。在水利部、公安部协调下,有关省签订了一系列协议。1989年国务院批转了《水利部关于漳河水量分配方案的请示》(国发[1989]42号);1992年国务院在北京召开漳河水事协调会议,形成了《国务院漳河水事协调会议纪要》(国阅[1992]132号),决定成立海河水利委员会漳河上游管理局(以下简称海委漳河上游局),统一管理漳河上游108公里河段和红旗渠、大跃峰等四大灌区渠首枢纽工程。这些工作为解决漳河水事纠纷提供了依据和重要条件。(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