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议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建议

1.按照新《水法》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要求,做好农村水电资源管理

农村水电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水资源统一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农村水电资源管理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当务之急要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优化配置资源。一是要在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流域、综合、梯级、滚动”原则,合理布置电源点,优先建设有调节能力的龙头水库电站,提高农村水电资源开发集约效益。二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农村水电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实施农村水电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确保农村水电资源开发的最大效能。有偿转让要设定底价和使用年限,采取公开拍卖或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所得要作为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农村水电资源普查、规划和开发管理等,不得挪作它用。依法获得的农村水电资源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流转。

(2)强化开发许可。要在符合流域农村水电资源开发规划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在审批时要特别注意农村水电资源开发对环境的影响,对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提出补救措施。经过开发许可的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农村水电资源开发确定的水电项目的地点(坝址、厂址)、装机规模、库容和退水地点;确需对原规划进行修改的,要经过专题论证,并报原批准机关核准后方能实施。未经开发许可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2.明确职能,设定机构,加强行业管理工作

在新一届政府机构设置和“三定”方案中,要进一步明确水利部门作为农村水电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设置相应行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农村水电行业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对农村水电在水利工作特别是山区水利工作中的作用的认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3.加强对竞价上网工作的研究,提高应变能力

要认真研究“厂网分开”后新的电力格局对农村水电可能造成的影响,在农村水电企业参加竞价上网的模式、开展直供试点工作、电价形成机制、输配电网定价等各方面开展研究,提出应对的措施,增强应变能力。同时要积极研究提出在新的形势下保护和促进农村水电继续发展的新政策。

4.按照《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搞好农电体制改革

(1)有供电区的自发自供县农村水电企业,要进一步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研究和探讨独立配电公司运作的模式和方案,为参加配电端的改革做好准备。(https://www.daowen.com)

(2)没有供区的农村水电站,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水平,提高竞争能力,参加发电端的改革,并大力推动发电厂向大用户和配电网的直供工作。积极推动多座农村水电站联合起来参加竞价上网。

(3)在一县范围内大小电网互相调剂、分片供电,应培育和完善竞争、激励机制,促进各个竞争主体在区域电力市场的发育和规范运行。如要进行股份制改造,要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充分尊重相关各方的权利和利益,组建独立法人的配电公司,不能对农村水电企业进行强行控股股改和低价收购农村水电资产。原由省级电力公司代管的县,应解除代管关系,按照独立配电公司的改革方向进行改革。原被强行控股股改的县,应在清理资产、明晰产权的基础上,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革,以保障地方资产及产权的合法权益。

(4)农村水电企业要进一步进行资产重组、结构调整、制度创新,巩固发展自发自供独立配电公司,壮大省级水电产业集团公司;有条件的市(州)要组建流域或区域水电产业集团公司,为参加发电端和配电端的改革积极作好准备。

(5)打破省际之间市场壁垒,提倡农村水电就近联网,支持省界周边农村水电网自主选择联网、跨省联网,实施电能交换交易,优化资源配置。

(6)成立和完善农村水电行业协会。为切实维护农村水电行业利益,各地要借鉴浙江的经验,积极筹备成立农村水电行业协会,已经成立的,要加以完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沟通、维权、代言和协调功能,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5.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加强安全管理,促进技术进步

(1)认真做好规划。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兼顾防洪、供水、灌溉、渔业、生态环境和航运等方面需要,编制流域和区域农村水电开发规划。对跨流域引水,必须进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引出和引入流域的用水需求,防止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对规划成果进行审批,建立农村水电开发项目数据库,优选出一批技术经济指标优越的流域和电源点。

(2)严格审查设计。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农村水电项目设计进行审查,确保不留安全隐患,并审查项目是否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保证农村水电科技进步。

(3)全面落实“三制”。农村水电工程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切实完善“法人负责,监理控制,施工保证,政府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

(4)强化竣工验收。农村水电项目各单项和主体工程完工后,应组织验收,涉及公共安全的泄洪设施、大坝等水工建筑物,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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