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农村小水电6%征收率问题的具体建议
(1)进一步明确不以行政隶属关系(“县以下、县以上”)作为划分小水电发电企业的标准,确定是否按6%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1992年国家计委、2000年颁布的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SL252—2000)规定单站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包括5万千瓦)以下为小水电。根据此精神,我们认为,凡是单站装机在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企业都应当全面落实按6%的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政策。
(2)坚决贯彻执行对农村小水电企业的增值税政策到位,并实行超税负返还。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做出明确的政策规定,对农村小水电企业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由于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和利益分配等种种原因,这一政策在一些省市没有得到贯彻落实;还由于税收征管方面的技术操作等问题也影响了政策的落实,造成部分农村小水电企业税收负担加重。为了体现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使政策向农村倾斜,在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收入方面发挥作用,建议对农村小水电企业在全面落实按6%的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同时,凡是采取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农村小型水电发电企业,实行先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然后进行超税负(6%)返还的办法。在技术操作上实行即征即退。这样做的好处:一是电力公司向小型发电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电力可以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确保增值税管理的链条不中断;二是有利于解决小水电发电企业因实行6%的优惠政策后11%的税负转嫁给电力公司的问题;三是采取超税负返还办法,可以使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根本上贯彻落实到位,也便于税务部门操作,并初步减轻农村小水电企业税负重的问题。
调研组成员:(https://www.daowen.com)
程回洲 李富强 张同声 张培森 周鹏飞
付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