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几点建议
目前,民营水利的发展已具备了四个要件。一是市场需求,即水资源的稀缺性以及现代农业、工业、城市发展所造成的对水利建设和服务的巨大市场空间。二是市场准入,即政府和集体允许投资者进入水利建设市场和水利服务市场。三是投资需求与投资可能,即具有投资能力并愿意投资水利的自然人(富裕起来的农民、完成了原始积累的工商业者、私营企业主、民营企业等)获取市场信息后,愿意投资水利项目。四是合理的投资回报,即投资者有利可图。我们应当珍惜民营水利发展的良好平台,加大措施,促进民营水利上台阶、上水平。具体建议如下:
(1)建议把民营水利纳入全省民营经济发展行列,鼓励个体、民营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水利基础设施项目,进一步明确投资者对所建水利工程依法享有所有权及由其派生的经营权、管理权、处置权,给民营水利户吃“定心丸”。
(2)规范改革。建议制定出台《山东省民营水利发展与管理办法》,使民营水利的发展规范化、制度化,为水事纠纷的解决提供权威性的规章依据,理清和排除民营水利发展的诸多阻力和障碍。
(3)加强宏观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到“五控制”:水价控制、主要水源控制、水质控制、防汛控制、工程用途控制。在建设与管理秩序上“五做到”:统一规划,统一政策,公开招标,规范运作,合同管理。建议实行水利工程使用证年检制度。对已拍卖、租赁、承包的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发给“水利工程使用证”,并实行年检。对年检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合同行为的业主,吊销使用证。
(4)落实省计综合[2002]191号文规定,“对以社会效益为主、投资回报率低的基础设施项目,要通过建立合理的价格、税费机制等办法,积极吸引民间资本进入”。一要理顺水价形成机制,确保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二要与有关部门配合制定鼓励民营水利发展的税费政策。(https://www.daowen.com)
(5)给民营水利国民待遇:①建议省人大、省政府在修订水利法规和规章时,考虑对民营水利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②民建与国家、集体建水利工程享有同样的奖励、补助、优惠政策。
(6)拓宽民营水利发展领域,促进民营水利规模化发展。建议下一步重点在三个领域进行民营水利改革试点:一是把发展民营乡村社会化供水与“造血型”人畜吃水解困工程结合起来,把人畜吃水资金直接补助于民营吃水解困工程,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创新思路,“以民养民”,借助民间力量解决民间吃水问题。二是城市及工业供水。对原有的城市及工业供水项目(如引黄济青、水务改革后的自来水公司),先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立水务集团,然后包装上市,扩大规模。三是在具有一定经营性质的大中型水源工程建设中,推广维北平原水库“国家控股,民营参与”建设模式和三联农水合作社“股份捆绑”管理模式,吸引民间资本进入。
(7)加强对民营水利的领导、指导和引导。各级政府应重视民营水利的改革与发展,把发展民营水利作为税费改革后农村水利建设的一条出路,利用财政资金补助、贴息贷款等经济手段,引导民间资本投入水利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水利部门当好参谋,强化服务意识,在民营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规划、运行、管理等方面搞好服务,为投资者解决实际问题,促进民营水利健康发展。
调研组成员:
宋继峰 张 华 高希星 史庆军 张汉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