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督力度不强,养老服务供给提质增效难
1.缺少独立的养老服务发展监督机构
我市养老服务政策的制定者与监督者是同一部门,难免出现坚守自盗现象。对于职能部门在责任落实中出现责任“缺位、越位、错位”行为,有时无法监督与约束,不利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https://www.daowen.com)
2.对市场主体监督力度不够
在对政策执行效果的评估中,由于缺乏硬性规定及约束,对结果多是“一评了之”。再加上没有建立政策反馈调整机制,往往很难达到预期效果。如在补贴资金管理方面,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建设补助、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等具体用途”,但现实情况通常是补贴“一发了之”、用途无从监督约束。在养老服务人员使用方面,文件中明确提出要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市养老服务人员“持证上岗率”仅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