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法规、政策建设滞后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配套法规、政策建设滞后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对人权的基础保护。但是,这一规定还需要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出台一系列配套法规政策才能解决落地的问题。由于国务院及民政部等有关部委迄今还未完善配套法规政策,导致我国城乡经济困难老人的失能补贴问题总体上悬空至今。国务院发出的两个意见[1]都并不是直接针对这一问题的,只是在讲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特困老年人社会救助顺带提及;而财政部、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办联合下发的通知又只是一个政策指示,并不是具体的行政法规或是部门规章。法律需要的是配套的,能够真正在法律纠纷中援引的行政法规、能够真正规范部门职责的规章、能够真正指示内容的政策文件来落实的。何为经济困难的老人?何为“长期失能”?如何评估经济困难失能老人的失能程度?经济困难失能老人的失能补贴经费如何?有权申请“失能补贴”的老人如何申请?向谁申请?司法救济制度如何保障其享受失能补贴的权利?等等,这些关键问题国务院及民政部等有关部门不予以明确,各地是没有办法去贯彻落实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的。(https://www.daowen.com)

正因为国家层面配套法规政策的缺失,省、市、自治区在地方立法中多是照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的原则规定,以空对空;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规章、政策也各行其是,五花八门,迄今还有部分省、市、自治区没有出台任何地方立法或政府规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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