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已经出台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政策缺陷——“以空对空”
从国家层面讲,国务院出台的涉及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的两个“意见”,本身就存在问题。“意见”是什么性质的东西?是行政命令?还是指导下级工作的意见?有强制力和约束性吗?执行期多长?在国家配套法规、政策缺乏和缺陷的情况下,省、市、自治区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基本上是在强调建立长期照护制度和对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行护理补贴制度的建设,却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规定。
除了地方法规,省、市、自治区政府的文件大都是应付式的。例如,失能补贴标准普遍是象征性的,大多数是重度失能、全失能才每月补贴二、三百元。从广东省民政事业发展研究服务中心等相关机构调查以及许多专家学者的调查报告中,我们已知一个重度失能老人进行生活护理一个月至少需要三千元以上。山西省规定一个月的最低失能护理补贴标准是30、60、300元三种;天津市是不低于150、200、400元;广东省是不低于60、150、200元;其他已经建立护理补贴制度的省份也差不多[2]。(https://www.daowen.com)
还有部分地方混淆了失能补贴与养老服务补贴、居家养老补贴。基于这些年已有地方开始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或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少数地方是发代金券),所以误以为已经建立了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失能补贴制度;还有的地方在文件中把两种补贴都称作养老服务补贴,不分失能与否,都发一些象征性“服务补贴”。
此外,各地方政府在具体落实中央文件时发出的各文件形式不一、名称各异,实施意见、通知、实施办法等各种文件均有,在文件的规范性上也有待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