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地方的配套法规、政策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完善地方的配套法规、政策

1.地方(省级)的配套法规、政策必须遵循上位法的规定

这是立法法规定的原则。无论是失能补贴发放对象,还是制定失能补贴的依据,无论是权利人的司法救济还是失能老年人的身体评估等,凡上位法规有规定的必须遵循。(https://www.daowen.com)

2.地方(省级)的配套法规、政策必须具有可操作性

我们认为,地方(省级)无论是立法也好,政府规章或部门发文,应当具有可操作性。(1)关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对象范围,除国家层面规定的几种类型外,应根据本省实际适当增加适用对象,例如把对经济困难的孤老优抚对象、孤老退休干部职工、失独家庭的老年人纳入其中。(2)关于申请失能补贴的程序作出规定。现处失能状态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由于不具备行为能力,可规定由其亲友或所属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其他对象则可要求本人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应当是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汇总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3)关于申请人失能程度评估。申请人失能程度是发放失能补贴的主要依据之一。地方(省级)应当明确规定:通过什么途径确定失能程度评估主体,以及评估经费的支付等。同时,还应规定凡享受失能补贴的老年人每年要接受身体评估机构的身体评估,确认失能程度的变化,包括失能程度的加深、缓解或解除,并作为第二年发放失能补贴的依据,拒不接受身体失能状况评估的取消其失能补贴。(4)关于失能补贴标准的确定。地方(省级)应当依据国家层面规定的失能补贴标准制定依据,首先计算出重度失能及以上程度的老年人每月失能补贴标准。据我们多方测算,广东省粤东西北地区农村重度失能老年人每月生活照料和护理费至少也要3000元以上,无论是医院、老人护理院集中护理、照料,还是在家请邻居或本村村民照顾,一天没有100元及以上没有人愿意提供服务。轻度、中度失能的老年人,失能补贴可按已确定的重度失能及以上失能补贴标准一定比例确定。(5)关于失能补贴经费的筹集。我国地方政府包括省、地级市、县和乡镇四级。地方(省级)不能笼统规定此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付”,因为四级政府在不明确具体比例的情况下都不会承担的;更不能把经费支付责任全部推托地级市或县级人民政府(这是省级政府常用的方法,其实省级财政才需要兜底)。(6)关于失能补贴的发放。失能补贴一定要按月发放到申请人(经审批的)手中,不能发放到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最好统一为确定一家银行代为发放。在建立失能补贴制度以后,凡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已纳入失能补贴范围的,要全部取消其补贴。(7)关于对骗取失能补贴的惩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失能补贴,必须保证精准地用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凡是弄虚作假骗取失能补贴的申请人,要作出详细、严格的处罚规定。包括一经发现,不仅要全部退出,还要进行一倍或数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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